“從法理學上剖析王石隨意作出捐給清華的決定,依我本人的判斷很有可能是不能創立的。”
4月19日,海南省深圳市市,深潛運動健康(深圳市)有限集團公司創始人、69歲的王石與深圳市20餘社羣組織代表攀登蓮花山公園。中國新聞社記着 陳杰 攝
創刊詞:4月2日,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稱“企業股中心”)與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簽字了捐贈。企業股中心將把經梳理後可動用的全都資產2億股萬科股票,市值約536億,一次性全都捐贈給清華教育基金會開辦的專項基金。
4月20日,萬科前員工、海南省房地產研究會執行會長韓世同發佈了一封《致中國證監會的身份認證舉報材料》,舉報王石和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涉嫌犯罪竊取萬科全體員工合理合法權益,期望證監會組織大案黨小組嚴處此事,以保護萬科全體員工的合理合法權益。
在《舉報材料》中,韓世同明確提出了4點提出質疑:股票的歸屬問題、使用權問題、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的性質問題以及王石和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是有否決策權捐贈股票問題。針對許多問題,《中國慈善家》雜誌訪談了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課程院長、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聞名承包制和集團公司問題專家博導劉紀鵬博導。
以下為他的觀點:
這個問題牽涉到二十世紀90年代初,中國的承包制在未來發展上出現了這樣的趨勢:一種情況是按照我國國情,廣泛確立了企業股。另一種情況,按照西方的規範,就是不設企業股。所謂企業股,在當初叫企業國有股,即企業的全體企業員工享有個抽象的股權。當初未設國有股,有的人試着運用這種股權現有的方式方法來處理。
就是,企業國有股的集體,恰恰不是企業法人,不是一個單獨的刑事訴訟形為主體。部委法律上一個是相互之間現有,一個是按份現有。今天的承包制細化到本人法人身上,就是按份現有。在市場經濟中,無法入睡西方的部委法律規範中,只承認產權模糊圖片,即要麼是單獨的委託人全部,要麼是單獨法人全部。如今我們部委出現一個抽象的集體全部制,企業股是社會主義必要條件下所謂國有制的一種模糊不清的基本概念。
4月2日,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與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簽字了捐贈,圖為王石在捐贈現場。
從萬科的真實情況來講,在上方的方法論圖片背景下,這種集體全部制模糊不清,是因為我們市場經濟全部制,勞動力規章制度是一個外流的集體,非得給這麼一個集體首批股權,那麼怎樣才能享受有,怎麼表決,分紅日後怎麼相互之間享有,歸誰代表?許多問題都無法在部委法律上詮釋。
首要,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有木有支配權處理這批股權?第六個問題就是這批股權當初設定的特殊圖片背景。一般而言一大筆錢股權在當初股改的之前,還有日後開墾費的企業生產未來發展金,相當於就是切給了企業員工一塊兒,當初在深圳市相對比較典例的是萬科和平安。部委法律上説,企業股是歸萬科的幾千名企業員工享有,就是幾千名企業員工是外流的、抽象的,這些具體化就由好多個高管代表全部的企業員工在擁有。這實際上是高管不出錢,自我又作出了奉獻,就以這種方式方法給企業的高管。
第二,關於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的性質。股權中心當初有四種類型:一種情況,股權中心以集團公司的形式申請註冊,形成一個控股集團公司。這個集團公司代表全體企業員工擁有股權。第二種情況,是總工會擁有股權。萬科的總工會在我們部委總工會體制下,它就是全國總總工會的一個分支,可是是一個單獨法人。股權中心無外乎這兩種形式,但沒有個部委個人之間借款其股權的社會地位。
因而,不是一個法人的安全管理機構代表抽象的使用權,這本質就是模糊不清的。在這種圖片背景下,萬科企業股中心是全體萬科企業員工享有的企業股,但實際上萬科的企業員工又是不斷在外流,沒有任何人享受到,特別是作出奉獻的人。以至於連分紅都不是做得很規範,另一個股票年年都分紅,企業股的分紅何處會去,能拿給嗎?這些,這裏面是每筆小賬。
嚴格説,王石、鬱亮可是能代表股權中心處理萬科股權。在這個問題上,她們和全部的企業員工都享有似的的社會地位,終歸是她們沒外流。只是,萬科裏面還有從創立到如今都非全日制的員工,跟王石、鬱亮似的資格老的人。那麼,由歸誰管理股權中心,有木有個部委法律應用程序,產生一個安全管理機構,年年向全體企業員工做彙報會,分的分紅給大家做補貼,這個股權賣沒貨,出售了多少錢。許多還要有明確的部委相關法律法規。
如果按照部委法律上按份現有,如果介定企業股是國有股,再確定一個基準日、哪位企業員工,你還可以還可以賣出去。這顯然可是太適度。這些王石、鬱亮本人害怕拿,拿了日後如果追究,那一定是判重刑。這每筆集體的財產,就是現有財產,你怎麼能本人拿了?就是,他如今分又分不上來,這些他直截了當就捐給清華。這些,層面問題就是,王石有木有支配權把萬科的國有股權送給清華?
2017年6月30日,萬科企業股權有限集團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在深圳市大梅沙萬科總部舉行,王石不再擔任萬科董事,鬱亮等11位候選董事當選。中國新聞社記着 陳杰 攝
那就是一個嚴厲的部委法律問題。
這至少牽涉好多個問題:第六,如果企業股歸萬科全體企業員工全部,萬科的全體員工是不是都願意做這樣的捐獻?第二,企業股管理中心是不是王石和鬱亮任命的,有木有合理合法的產生機制,有木有明確的章程規定?第三,這個股權中心有木有決策機制,這個捐獻是不是遵從了這個應用程序?遵從了沒有部委法律應用程序?如今有人據説過後就開始舉報、起訴,從法理學上剖析王石隨意作出捐給清華的決定,依我本人的判斷很有可能是不能創立的。
因而,也就是説在產權機制上存在的不足,在決策機制上存在的不足。今天萬科做大了,新的控股權來啦,企業員工又在不斷變動,四千多年的問題越來越大。這個國有股不知道給誰、怎麼給,王石做主就捐給清華。但這個決定沒有被全部員工一致利用,這些這種捐贈是無效的,這種形為是搞不懂部委法律的形為。
按照美國各州的部委相關法律法規,無全財產應屬國有資產,誰都不能拿。具體化到萬科,企業股權直接歸屬是深圳市市國資委,或者是部委自定義的全部者。最終的結局就是,介定萬科的一大筆錢企業股是無全財產,政府來決定如何使用,先轉為政府決策,之後按照應用程序決定給誰,比如某個慈善組織。
因而,王石這樣做是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