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證監會對兩家券商及一家期貨公司實施接管
外匯天眼APP訊 : 【證監會對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實行接管 接管期為1年】
鑑於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盛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隱瞞實際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八條和第六十二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對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依法實行接管。接管後,三家公司正常經營,客户交易不受影響,資金轉入轉出等均正常進行。接管組及託管組將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穩定經營,依法維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證監會就接管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事宜答記者問】
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依託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已建立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市場監測,積極應對,穩妥推進接管工作,切實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確保金融和社會穩定。
【證監會:期貨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補足客户穿倉時不足的保證金】
證監會就修訂《期貨經紀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指出,客户在期貨交易中透支、穿倉導致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公司應當及時以自有資金補足保證金,不得佔用其他客户的保證金。
【證監會對粵泰股份實控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給予警告 罰款100萬元】
證監會網站今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粵泰股份實際控制人楊樹坪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決定責令楊樹坪對未向粵泰股份董事會報告持有“粵泰股份”發生較大變化的行為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責令楊樹坪對減持“粵泰股份”未履行報告和預披露義務的行為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紀要》的落實工作,抓緊出台相關配套規則,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同時,證監會將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嚴厲查處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推動強化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顯著提升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年內證監會已開104張罰單 17份給予頂格處罰】
據證監會網站統計,截至7月12日,今年以來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合計發佈104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信披違規有41份,佔比為39.42%,內幕交易30份,佔比為28.85%。104份罰單中,有17份涉及頂格處罰。其中,16份信披違規罰單中,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或實控人處以頂格處罰,1份內幕交易罰單中,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者實施沒一罰五的處罰,即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中的頂格處罰。
【證監會:優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指標 促進證券公司強化資本約束】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的決定》,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明確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優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指標,促進證券公司強化資本約束,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切實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二是進一步適應專業化、差異化發展需要。適應證券行業發展變化,從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客户服務及交易、財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術投入等方面,優化調整業務發展狀況評價指標,體現監管支持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差異化、特色化發展的導向。
【證監會:IPO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財務報表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首發辦法修改決定》《科創板首發辦法修改決定》,主要是對招股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條款進行修改,將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財務報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修改為至多不超過3個月。
【證監會明確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難以合理估值的風險資產將從基金組合資產中分離出來進行處置清算】
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指引明確側袋機制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將難以合理估值的風險資產從基金組合資產中分離出來進行處置清算,確保剩餘基金資產正常運作的機制。二是規定了側袋機制的啓用條件、實施程序和主要實施環節的操作要求。三是壓實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控主體責任,着力規範費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投資運作環節及相關內部控制,並明確託管人和會計師事務所職責,形成管理人內部約束、公眾監督、外部專業機構制衡的機制。
【證監會、銀保監會: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
證監會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託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並明確境外總行應承擔的責任,強化配套風險管控安排。執行中,外國銀行在華子行一體適用。二是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託管人淨資產准入標準,強化基金託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託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序,實行“先批後籌”。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併入《託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