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提高欺詐發行刑責力度 為註冊制改革保駕護航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財經

“對證券市場欺詐發行嚴懲追責”是“兩會”證券界代表委員的共同呼籲。

3月起實施的新證券法,已經明確釋放了不斷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懲治力度的信號。新證券法全面完善了欺詐發行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包括提高行政罰沒款金額,確立了“責令回購”、“先行賠付”以及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認為,必須加大力度打擊信息披露造假,讓失信欺詐者付出沉重代價,應當“民行刑”三管齊下,構建立體化的欺詐發行責任追究體系。

欺詐發行處罰太輕

財務造假行為,是以損害多數人利益為代價,為少數人換取不義之財的行為,是資本市場上的掠奪,是對普通投資者的侵害。

公開資料顯示,2018年,金亞科技被證監會查實IPO造假,涉及募集資金4.18億元,波及近6萬户投資者。2015年,五洋建設欺詐發行公司債券,非法募集資金高達13.6億元。然而,在現行刑法中,欺詐發行罪被納入“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範疇,最高刑期僅有5年,與其社會危害性難以匹配,欺詐發行處罰太輕多年來也一直被市場詬病。

相比之下,同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的集資詐騙罪,由於被刑法歸入“金融詐騙罪”章節,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處罰力度就重得多。2016年,在一起涉及1.9億元集資額的集資詐騙案中,共有517名集資參與人未兑付資金9000餘萬元,被告人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提出,儘快推進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對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目前欺詐發行最高5年的刑期明顯偏低。”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建議修改刑法,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期提至無期徒刑,同時提高罰金額度,拓寬該罪規制範圍,明確“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使該罪的犯罪類型、刑罰配置與其社會危害性相匹配。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指出,在提高上市公司違法成本的同時,要加大退市力度。鑑於推廣註冊制之後上市條件相對寬鬆,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較大的造假風險和動機,建議提高上市公司以財務造假粉飾報表的違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建立更為緊湊的退市程序,增強市場可預見性。

強化“關鍵少數”責任

新證券法明確,對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實行“雙罰制”。就此,劉新華認為,新證券法已經規定了該類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刑法也亟需修訂,將此類行為納入打擊範圍。

王建軍指出,修訂後的新證券法特別加強了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欺詐發行中的法律責任,比如規定組織、指使從事欺詐發行的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款,明確民事過錯推定、連帶賠償等。建議刑法明確組織、指使欺詐發行的刑事責任,從刑罰方面加大震懾。

具體來看,王建軍建議將刑法相關條款修改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且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也要讓協助造假者付出沉重代價。”朱建弟表示,有的商業銀行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的銀行詢證函回函、虛假銀行回單、虛假銀行對賬單,欺騙註冊會計師;一些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和銷售客户也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幫手。更有甚者,有的公用事業部門也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供電費用、供氣費用、糧食儲存數量,協助上市公司進行生產成本、銷售造假。

“激活”證券集體訴訟也是代表委員呼籲的關鍵內容。全國人大代表,湖北證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李秉恆表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的有效實施,需要集體訴訟快速地被“用起來”,形成制度閉環,倒逼上市公司自覺遵守法律。

劉新華表示,要從訴訟、救濟和索賠機制上探索創新,着力解決中小投資者維權時間長、成本高、執行難、效果差的問題。

構建高效的執法體系

試點註冊制是資本市場改革重要的制度突破,需要對造假者從嚴懲治形成震懾。

王建軍表示,證券發行註冊制已作為一項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寫入新證券法。在科創板、創業板先行先試的基礎上,下一階段,註冊制改革將分步驟向全市場推開,在此進程中,加大刑法制度供給十分迫切。

王建軍提出,新證券法實施後,刑罰過輕的問題尤顯突出,短板亟待補齊。此外,新證券法還拓寬了證券品種範圍,也需要刑法予以配套完善。加快修改刑法,嚴打欺詐發行,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齊下、齊頭並進的責任追究體系,才能為全面實施註冊制保駕護航。

劉新華表示,有必要加大對造假行為打擊力度,為註冊制改革保駕護航。劉新華建議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目前,過半數的案件判決書引用兜底條款予以處罰,反映出刑法規定的操縱情形與實踐相脱節的問題,新證券法新增了操縱市場行為,細化了規定,為適應市場的發展變化,與新修訂的證券法相銜接,建議增加新的操縱情形。”

朱建弟指出,只有構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監管、稽查處罰、刑事追責、集體訴訟和民事賠償有機銜接、權威高效的資本市場執法體系,才能讓市場參與各方在新的監管形勢和執業環境之下,化外在壓力為內生動力,讓上市公司專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中介機構在業務能力和管理方式上下足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