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鳴槍起跑”

由 宗政從蓉 發佈於 財經

自今年2月“保險機構獲准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消息釋放後,保險資金怎麼參與國債期貨?保險資金是否會加大金融衍生品投資?

繼業內徵求意見之後,昨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並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這三個文件的發佈,意味着保險機構將可以正式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以對沖風險為目的 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與徵求意見稿一致,《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特別強調,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應當以對沖或規避風險為目的。包括對沖或規避現有資產風險;對沖未來半年內擬買入資產風險,或鎖定其未來交易價格;對沖或規避資產負債錯配導致的利率風險。

在保險資金參與方式上,《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指出,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並開立交易賬户,實行賬户、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債券、債券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的賬面價值,所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組合淨值的50%。其中,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合併軋差計算。

為了統一監管口徑,完善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規制體系,銀保監會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前者刪除了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期限限制,但新增了總槓桿率要求,同一資產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頭合約價值之和不得高於資產組合淨值的100%。後者調整了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的對沖期限、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和流動性管理相關要求,明確委託投資和發行資管產品應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須每半年報告買入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偏差。

大型險企早已積極籌備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等三個文件的發佈,進一步豐富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對沖工具,有利於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同時,也擴大了保險機構的選擇權,有利於夯實保險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

上證報記者此前從業內瞭解到,多家大型保險資管公司籌備國債期貨業務已久,並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在制度流程、風控體系、人員儲備等環節斥巨資、改系統、添人力。

比如,太保資管早已開啓國債期貨方面的準備,體現在研究、投資策略、系統建設、風險控制與合規、人員配備等多個方面,包括推進相關投資交易系統建設,逐步推進制定相關公司內部制度,補充與國債期貨相關的利率衍生品投資研究交易人員等。

除內部做足準備外,平安資管一直主張積極推動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業務,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同業機構以及各期貨公司保持密切聯繫,保持對國債期貨市場的高度關注。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有序推進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同時,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信息系統,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