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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加強對分析師發表言論的管理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社北京5月22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協)22日發佈消息稱,中證協已組織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進行了修訂。

中證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適應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發展需要,加強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投資者保護,做好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提升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水準,促進證券研究業務健康發展。

據介紹,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加強對分析師發表言論、使用自媒體和客户服務的管理,規範分析師執業行為。本次修訂要求經營機構應當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户的方式、內容、渠道進行統一規範管理,建立證券分析師向客户發佈信息和言論的事前報備程序,定期安排合規審核人員進入證券分析師開展客户服務的聊天羣等,對其發佈的內容進行抽查。證券分析師應向公司備案其使用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聊天羣等,並報備與業務有關的發佈內容。

加強研究報告質量管控,提升研究報告質量。本次修訂進一步細化對證券研究報告撰寫、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的要求,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要求經營機構建立清晰的研究報告質量審核、合規審查清單和工作底稿,列明質量審核、合規審查工作應當涵蓋的內容,通過合理的流程安排使質量控制、合規審查落到實處並有效發揮作用。

規範外請專家服務行為。針對部分公司外請專家服務出現的問題,本次修訂要求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的管理制度,並要求經營機構和證券分析師對專家的身份進行核實。如果通過第三方邀請外部專家,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專門的外部專家邀請協議,明確第三方核實專家身份的責任,相關服務的費用應當維持在適度、合理水平,並單獨列支。

規範研究報告轉載,以及發佈新三板掛牌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報告行為。本次修訂要求經營機構在授權有關媒體轉發或刊載研究報告、評論意見時,應要求媒體機構不得自行對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標題或者內容作實質性修改,註明發佈人和發佈日期等。(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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