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獨立保險代理人模式將破冰 監管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財經

作為保險行業的傳統渠道,代理人渠道一直以來譭譽參半,金字塔式銷售組織架構備受爭議。為改變這種模式所帶來的弊端,保險業關於“推出獨立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呼聲此起彼伏。

上海證券報今日獨家獲悉,為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提高保險銷售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在研究論證一年之後,監管部門近日起草了《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擬在業內徵求意見。

此處所稱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不參加營銷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本質特徵是破除層級結構、不隸屬團隊,更加專業化、職業化和穩定化。

近年來,華泰財險、陽光財險和人保財險先後開展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這一模式引起了市場和社會關注,更多市場主體願意嘗試推行。基於此,監管部門立足試點成功經驗,全面研究建立比較完善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

在業內人士看來,隨着未來《通知》的出爐,這一模式將會逐步在行業推廣。

哪些人可以成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通知》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標準及甄選機制。

首先,應誠實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會徵信記錄;其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有創業意願和事業心,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和業務拓展能力等。

同時,《通知》徵求意見稿從產品設計、授權管理、便利舉措等方面,支持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多樣的扶助支持。

比如,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依法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幫助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辦理個體工商户或個人獨資企業工商登記,支持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社區商圈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並幫助爭取享受個體工商户或小微企業等方面的税優政策。

《通知》徵求意見稿也強調了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要求保險公司依法承擔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行為的法律責任,全面落實執業登記、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培訓教育等監管要求。

比如,區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能力資質,並綜合考察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年限、業務能力、專業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實行差別授權;建立專管員制度,定期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門店(工作室)加強業務指導、開展常態化排查,切實防範異常行為和案件風險等。

《通知》徵求意見稿還在個人保險代理人通行規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規則要求和行為規範。

比如,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不能變相成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但可以聘請少數人員(不得超過5人)從事協助投保、出單、售後管理等輔助性工作。

最後,《通知》徵求意見稿從加強非現場監管、加強信息披露、加強保險公司監管、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行為監管等方面明確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比如, 保險公司應在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事項正式啓動後兩個月內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應加強信息披露,對失信或者嚴重違法違規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強化社會公開等。

監管部門還將嚴查保險公司以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門店(工作室)方式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不履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控職責、虛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業務報告文件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保險公司及管理人員責任,並進一步採取相應監管措施等。

一旦被查實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和加強失信懲戒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