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一直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關切。日前舉行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提出:“完善法治,增強活力。進一步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糾正不當干預行為,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激發地方金融機構的創造創新活力。”
當前,我國已形成多層次、廣覆蓋、差異化的大中小微型銀行合理分工的多層次銀行金融體系。地方金融機構與大型銀行分工不同。作為金融體系的“毛細血管”,地方金融機構在服務“三農”、基層、中小微企業等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總體來説,我國地方金融機構發展勢頭良好,但近年來也出現部分地方金融機構風險暴露事件。這些風險事件的背後,或多或少與有關地方政府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指令放款、大股東操控地方金融機構甚至將其當作“提款機”等不當行為有關。
地方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是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一旦風險暴露,產生的影響並非僅在單個金融機構內部,還有可能向金融同業鏈式傳導、向實體經濟擴散傳導。金融行業有其自身特點和管理規則,無論是政府還是大股東都需要遵守相應規則,應從法律層面對維護金融行業穩定發展的規則予以保護,對破壞規則者以法律制裁,讓金融行業參與者守規、敬法。
實踐中,地方金融機構大多體量較小,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定位於滿足基層區域融資需求,“小牛拉不動大車”,更經不起折騰。某村鎮銀行的行長曾對筆者説,“小”銀行對每位企業客户發放的貸款金額相對較小,一旦企業客户下一步發展壯大了,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我們會建議它聯繫大中型銀行。這家銀行的經營理念與定位是恰當的。在這樣的操作下,放貸業務穩健,業務風險可控。可如果遇到地方政府不當干預,要求這樣的“小”銀行改變其自身的定位,為地方政府支持的企業、產業大舉放款,把“小”銀行當作“提款機”,毫無疑問會給銀行帶來風險隱患。
更為重要的是,從宏觀層面看,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會扭曲金融配置資源的功能,致使資金的配置脱離了市場經濟規律,流入資金使用效率較低的領域,誘發金融風險。
為減少地方政府不當干預金融機構行為,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曾印發修訂後的《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激勵措施的實施辦法(2020)》,其中指出,各地方政府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管理情況,將納入定性評價標準。
地方金融機構在堅守定位,專注主業,立足本地,迴歸本源,服務當地、服務小微企業、服務城鄉居民時,同樣需要擁有良性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地方金融機構不是政府和大股東的“提款機”,需要用法治護航,為地方金融機構的創造創新活力提供製度保障。(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