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7日訊 今日,中國證監會青島監管局網站發佈的關於對中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中證基金)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2號顯示,青島證監局對中證基金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間的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檢查核查。
經查,中證基金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動中,公司內控治理不審慎,未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現對中證基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2號
中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舉報線索,我局對你公司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間的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檢查核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動中,公司內控治理不審慎,未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