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保煤價運行在合理區間
近日,江蘇連雲港港加大電煤運輸組織力度,開通“綠色通道”,加快卸載和轉運速度,全力保障電煤運輸暢行無阻,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圖為連雲港港煤炭公司碼頭正在進行電煤裝卸作業。王 春攝(人民視覺)
煤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穩煤價對穩電價、穩經濟意義重大。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於5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改委表示,將密切關注煤炭市場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加強煤炭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監管,採取有力有效措施保障煤炭價格運行在合理區間。
煤炭保供穩價意義重大
煤電在中國總髮電量中的佔比約60%,做好煤炭保供穩價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去年秋冬季,煤炭價格大幅上漲,影響了能源保供,增加了經濟運行成本。”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説。為促進煤炭價格理性迴歸,今年2月,國家發改委出台《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提出了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其中,特別強調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及囤積居奇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哄抬價格被認為是此輪煤炭價格非理性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述負責人表示,“從多年實踐看,現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哄抬價格行為的表述較為原則,缺乏具體規定,造成市場主體對違法邊界認識不清,起不到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的作用,同時也造成對違法行為認定困難。”對此,國家發改委組織專門力量,系統梳理了國內外有關價格違法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實踐,聽取煤炭、電力行業有關企業和協會意見,並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公告》。
該負責人表示,《公告》明確了監管紅線,為煤炭企業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指引,煤炭企業應當主動遵循,約束自身經營行為。社會各方面也可以據此要求,向執法部門舉報經營者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
明確4種哄抬價格表現形式
上述負責人表示,《公告》結合煤炭領域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主要特點和突出問題,明確了煤炭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以及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等4種哄抬價格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其綜合考量因素。
一是捏造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虛構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虛構購進成本以及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
二是散佈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散佈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以及散佈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
三是囤積居奇。主要表現為未及時銷售生產或者購進的煤炭,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週期存儲。
四是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主要表現為在煤炭生產、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水平對外銷售煤炭;通過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以供應緊張為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託其採購高價煤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
明確現貨價格的合理區間
如何判斷哄抬價格中的“大幅度提高價格”?
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表示,鑑於《通知》中已明確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這一區間是在充分考慮成本基礎上,兼顧煤、電上下游利益,並與煤電市場化電價機制妥善銜接後確定的。因此,以上述合理區間上限為基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一般可視為哄抬價格行為:一是經營者的煤炭中長期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的;二是經營者的煤炭現貨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50%的。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近日專門召集重點煤炭和電力企業、行業協會、市場資訊機構和全國煤炭交易中心舉行專題會議,研判煤炭價格形勢,研究加強煤炭價格調控監管工作。會議強調,按照《通知》和《公告》有關要求,自5月1日起,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和現貨價格均有了合理區間。其中,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770元、1155元,山西煤炭(5500千卡)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570元、855元,陝西煤炭(5500千卡)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520元、780元,蒙西煤炭(5500千卡)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460元、690元,蒙東煤炭(3500千卡)出礦環節中長期、現貨價格每噸分別超過300元、450元,如無正當理由,一般可認定為哄抬價格。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説,當發現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將立即進行提醒約談,必要時通過調查、通報等手段,引導煤炭價格迴歸合理區間,對於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的,將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本報記者 廖睿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