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

由 務高林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和文件,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佈《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共6章50條,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一是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範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二是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瞭解客户並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説明等。三是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