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在信息披露和養老機構運營指標方面,保險業將迎來國內首次自主制定的統一標準。10月22日,北京商報記者從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獲悉,包括《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指南信息披露通則》在內的9項協會標準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其中,《商業保險養老機構運營指標基本規範》(以下簡稱“養老機構基本規範”)擬規定養老機構運營指標的基本概念和計算方法。
具體而言,在保險業公司治理中信息披露標準方面,《徵求意見稿》分為通則、基本信息、年度信息、重大事項信息、資金運用信息、償付能力定期信息、股東股權信息及擬設立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要求8個部分,指明其中應該披露的項目。
其中,通則部分規定了“豁免披露”情形,即保險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將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關內容。
與此同時,該部分規定,保險公司擬披露信息屬於豁免披露事項的,應當在豁免披露事項通過公司審核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原因消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披露相關信息、此前豁免披露的原因和公司審核情況等。
9項協會標準公開徵求意義的原因何在?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公司治理是近幾年金融監管“補短板”最着力的領域之一,監管規則更新完善後,其落地需要信息披露的支持。
“保險監管的內容寬且嚴格,隨着市場運行規則的日益完善和市場主體逐漸成熟,應當轉向更多通過信息披露來約束保險公司的行為。”王向楠認為,較之其他幾個領域,公司治理涉及的內容可能更繁多、量化難度大、優劣標準更多元化,所以制定此《通則》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和可比性,提升行業信息披露效率。
而在《養老機構基本規範》中,文件擬釐清長住老人、短住老人等術語的概念和定義,並分入住人數指標、服務指標、質量指標、保障指標、財務指標、滿意度指標幾個大方面進行明確,試圖以統一的養老機構運營指標規範,更好地反映養老機構運營的客觀情況。
“從金融街論壇中也能體會到,建設養老保障體系非常重要。保險業在養老保險產品上發展很不足,所以在養老服務供給上要加快,投建和運營養老機構是重要領域。養老服務與承保和投資活動有很大區別,”因此王向楠認為,應當建立一套分析和評價養老機構的指標。借鑑評價保險公司的成果經驗,指標涵蓋了所提供養老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機構運營狀況、機構財務狀況等內容。
關於該套標準將對行業帶來的影響,王向楠分析稱,統一術語能減少消費者選擇、同業交流和對外信息披露時的麻煩;技術指引能提醒保險機構關注這些內容,以提升運營水平;規範宣傳能避免消費者選擇時的誤解,尤其保護相關知識較少的老年消費者。
“因為保險機構運營的養老機構是比較規範和高端的,所以此《基本規範》也能服務於整個社會的機構養老事業。”對於該套標準,王向楠如是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