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香港警方界定“傳媒代表”非打壓新聞自由
中新社香港9月25日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5日在社交平台指出,香港警方採用特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這一平台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併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並非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
香港警方近日向香港四個傳媒機構發送信函表示,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指明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林鄭月娥25日發文表示,看到不少新聞仍圍繞着這件事,她“不吐不快”。她指出,特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是一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是特區政府增強與傳媒聯繫以及為傳媒提供服務的重要平台。獲登記的傳媒機構不僅可以接收特區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部門發放的消息,還可以出席各決策局及各部門舉行的記者會,以及收到政府活動的採訪通知。
她提及,截至目前,已有206間傳媒機構在這一系統登記,包括香港媒體、國際傳媒、網絡媒體等。過去三年,一共有超過30間純網絡媒體機構在特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獲得登記,享有和其他傳統傳媒一樣的服務。
林鄭月娥表示,警方使用特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界定“傳媒代表”,是為“傳媒代表”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比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這一行為與安排“傳媒代表”出席記者招待會或出席活動做採訪沒有區別,並非打壓新聞自由,也不是篩選記者。
她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這是不會改變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