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證券收北交所警示函 督導保薦生物谷存3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4日訊 北交所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華融證券收北交所警示函 督導保薦生物谷存3宗違規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21年8月-2022年3月,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谷”,833266.BJ)控股股東深圳市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江”)通過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書銀行承兑匯票、委託第三方理財的方式累計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56億元,日佔用最高餘額為2.77億元。同期,公司購買大額委託理財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於2022年4月29日在《2021年年度報告》及《董事會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自查報告及整改方案》中對上述事項補充披露。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證券”、保薦機構)作為生物谷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生物谷於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購買大額委託理財,其中委託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資金2.65億元,委託國深融資租賃(雲南)有限公司理財資金0.12億元,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未在基金業協會取得備案。保薦機構未能督導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且在2022年1月核查發現違規行為後未有效督促公司補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3.2.10及《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保薦業務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向北交所報告重大事項,發佈風險提示公告 

  2022年1月,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關注到公司自2021年8月起多次購買理財產品,對於理財產品是否屬於低風險理財產品提出質疑,要求公司提供理財產品的相關詳細資料,公司未及時配合;2022年1月至3月,公司仍存在新增大額委託理財情形,保薦機構於2022年3月24日向公司發送《關於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一步加強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督導函》,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發現理財存疑事項且公司長時間未配合提供相應材料的情況下,未審慎判斷重大風險,未及時披露風險提示公告或向北交所報告,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6、《保薦業務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三、出具核查報告存在不真實、不準確 

  2022年1月,華融證券核查發現公司2021年度大額理財事項存疑且未披露,華融證券向北交所提交的《關於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專項核查報告》未涉及上述相關事項,未能真實反映生物谷在信息披露、資金佔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出具的核查報告和意見存在不真實、不準確,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6條、第3.2.1條的規定。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及《保薦業務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北交所作出如下決定:對華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華融”,股票代碼HK.02799)作為主發起人設立的全國性綜合證券公司。2007年9月在北京正式掛牌成立。目前,公司註冊資本58.41億元,總部設在北京,下設18家分公司(含1家在籌分公司)、64家營業部,旗下擁有華融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華融瑞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雄安註冊首家公募基金子公司華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中國人保壽險大廈。 

  經查明,2021年8月-2022年3月,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物谷”、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江”)通過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書銀行承兑匯票、委託第三方理財的方式累計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56億元,日佔用最高餘額為2.77億元。同期,公司購買大額委託理財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於2022年4月29日在《2021年年度報告》及《董事會關於控股股東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自查報告及整改方案》中對上述事項補充披露。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證券”、保薦機構)作為生物谷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生物谷於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購買大額委託理財,其中委託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資金2.65億元,委託國深融資租賃(雲南)有限公司理財資金0.12億元,銀豐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未在基金業協會取得備案。保薦機構未能督導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且在2022年1月核查發現違規行為後未有效督促公司補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3.2.10及《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保薦業務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向本所報告重大事項,發佈風險提示公告 

  2022年1月,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關注到公司自2021年8月起多次購買理財產品,對於理財產品是否屬於低風險理財產品提出質疑,要求公司提供理財產品的相關詳細資料,公司未及時配合;2022年1月至3月,公司仍存在新增大額委託理財情形,保薦機構於2022年3月24日向公司發送《關於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一步加強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督導函》,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發現理財存疑事項且公司長時間未配合提供相應材料的情況下,未審慎判斷重大風險,未及時披露風險提示公告或向本所報告,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6、《保薦業務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三、出具核查報告存在不真實、不準確 

  2022年1月,華融證券核查發現公司2021年度大額理財事項存疑且未披露,華融證券向本所提交的《關於雲南生物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專項核查報告》未涉及上述相關事項,未能真實反映生物谷在信息披露、資金佔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出具的核查報告和意見存在不真實、不準確,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6條、第3.2.1條的規定。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及《保薦業務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華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保薦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等規定,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出具的專業意見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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