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6日訊 近日,證監會官網披露的“關於對郭謙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61號”顯示,經查,郭謙在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創業”,002797.SZ)廣州獵德大道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向客户推薦非第一創業代銷的金融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九項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郭謙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第五項規定: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五)向客户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損害客户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規定: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61號
關於對郭謙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郭謙:
經查,你在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獵德大道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向客户推薦非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九項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