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券商員工“太走心”:測出操作員賬號與密碼,趨同交易2.3億獲利308萬,遭罰沒1200萬市場禁入3年
財聯社(上海,記者 王可)訊,4月23日,證監會公佈的兩張罰單顯示,國金證券前員工利用親屬賬户,跟蹤國金證券集中交易賬户信息進行趨同交易。
出生於1988年的黃建雄2009年至2019年任職於國金證券。任職期間,黃建雄通過私下測試,獲取了國金證券恆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
此後,黃建雄利用妻子李某1控制父親、妻子、妻弟、弟媳等4名親屬的7個證券賬户,長期跟蹤6個賬户的買賣股票信息,稍晚於客户賬户1-2個交易日趨同交易股票46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2.29億元,獲利308.14萬元。
根據上述違法事實,證監會責令黃建雄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黃建雄違法所得約308.14萬元,並處以900萬元罰款。此外,證監會對黃建雄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跟蹤客户賬户,利用家人賬户趨同交易獲利300萬
資料顯示,黃建雄,男,1988年10月出生,居於四川成都。2009年至2012年,黃建雄在國金證券成都營銷總部任客户經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後在國金證券成都雙元街營業部、成都東城根街營業部工作,擔任投資顧問一職。黃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資格證書,2017年8月8日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投資顧問)資格證書。黃建雄屬於證券從業人員。
國金證券證券經紀業務集中交易系統採用外購的恆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UF2.0集中交易系統。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統週末測試需要,國金證券信息技術部運行維護一部員工陳某賢申請了恆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該賬號具有較大範圍查詢權限,可通過篩選交易時間、交易證券品種等條件實時查詢國金證券全部客户賬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時段的證券委託明細、成交明細、股票持倉、結賬單等數據。
2015年12月28日,黃建雄利用國金證券恆生集中交易系統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設置簡單的漏洞,通過私下測試獲取了176操作員賬號和密碼。此後,黃建雄頻繁登錄176操作員賬號。
2017年春節(2017年1月28日)後,黃建雄利用176操作員賬號權限查詢國金證券客户的證券賬户,經多次統計驗證歷史盈利的概率,篩選出“李某軍”“陸某均”“謝某”“梁某軒”“彭某”“朱某”等6個賬户(以下稱標的賬户組)後,長期跟蹤標的賬户組買賣股票信息。
黃建雄通過妻子李某1控制使用父親黃某權、妻子李某1、妻弟李某2、弟媳唐某等4人名下7個證券賬户交易相關股票,這些賬户分別開立於國金證券、華泰證券、光大證券、華西證券、財通證券等5家券商。
以上7個證券賬户(以下合稱李某1賬户組)資金來源於李某1、黃建雄夫婦工資結餘、積蓄、賣房所得資金以及證券交易所得盈餘,系黃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財產,相關銀行賬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據賬户情況在賬户間劃轉資金。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賬户組稍晚於標的賬户組1至2個交易日趨同交易股票46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229,472,675.33元,趨同買入股票金額119,827,038.29元,賣出股票金額109,645,637.04元,趨同交易獲利3,081,387.26元。
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系由黃建雄決策,由黃建雄向李某1傳達指令,李某1具體執行。
李某1賬户組的交易和黃建雄跟蹤的標的賬户組的交易長期具有趨同性,且部分趨同買入與跟蹤賬户買入交易的時間間隔極短,有的僅間隔幾分鐘。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時間與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的時間高度吻合。
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隻股票買入金額約為260.5萬元,李某1賬户組自開户至2019年2月,買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隻股票買入金額約為158.6萬元。李某1賬户組趨同交易部分的單隻股票平均買入金額相比李某1賬户組整體上單隻股票的平均買入金額有所放大。李某1對前述趨同交易情況無合理解釋。黃建雄承認將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認黃建雄向其“推薦”過股票。
證監會認為,上述違法事實,有國金證券提供的情況説明、黃建雄與國金證券勞動合同、黃建雄從業資格證明、相關證券和銀行賬户資料、交易記錄、交易所計算數據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罰沒1208萬、市場禁入三年
證監會認為,黃建雄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獲取任職單位特定客户證券賬户交易信息後,通過妻子李某1使用黃某權、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證券賬户與客户趨同交易股票,其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應當事人的要求,證監會於2021年1月2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聽證過程中,黃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事先告知認定與在案證據不符,一是李某1賬户組交易時間與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時間絕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賬户組實際由李某1進行交易決策;三是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交易趨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客觀上存在趨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盤後票”網站並參考網站薦股信息進行交易導致,與黃建雄獲知的標的賬户組交易信息無關。
其三,事先告知書中的盈利計算有誤。
其四,推定黃建雄進行交易決策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黃建雄認為違法行為不成立,請求免於處罰。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其一,本案認定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趨同交易部分為黃建雄進行交易決策的證據,既包括黃建雄登陸176操作員賬號的時間和趨同交易時間高度吻合、李某1賬户組與標的賬户組在交易上的客觀趨同、李某1賬户組交易習慣的變化、李某1賬户組資金來源為黃建雄夫妻共同財產等客觀證據,也包括黃建雄、李某1調查筆錄承認的黃建雄將標的賬户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詞證據。在案主客觀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證據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根據黃建雄聽證階段提供的證據,“盤後票”信息發佈時點均在股市收盤之後,此時李某1賬户組已經買入相應股票,因此黃建雄對於交易趨同的解釋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違法所得計算公式已經在相關證據材料中載明,趨同交易篩選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書中陳明,證監會請交易所對趨同交易部分進行盈利計算,所獲得的違法所得數據真實有效。
綜上,證監會對黃建雄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黃建雄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黃建雄違法所得3,081,387.26元,並處以900萬元罰款。
依據《證券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黃建雄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當事人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