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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嚴管科創板上市公司信披“蹭熱點”:露頭就打

由 東方崇學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經緯客户端9月25日電 據微信號“上交所發佈”消息,今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自願信息披露》(簡稱《指引》),就《指引》發佈的背景和目的,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指引》針對自願信息披露,做了哪些具體規範?

上述負責人表示,《指引》遵循新《證券法》確定的原則,重點從四方面規範自願信息披露行為。

一是準確把握自願信息披露的範圍。自願披露不是隨意披露,需要把握好披露的範圍。目標上,應當服務於投資者決策需要,不宜披露與投資者決策沒有關聯的信息;內容上,應當基於一定的客觀事實,或者具備實施的基礎條件;類型上,包括戰略信息、財務信息、預測信息、研發信息、業務信息、行業信息、社會責任信息等常見類型。

二是遵循自願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總的要求是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具體而言,首要的是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能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其次是儘可能簡明友好,力求用平實易懂的語言替代專業術語,必要時可以採用圖表輔助表達。此外,還應當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與持續性,同一類事項原則上應當持續披露,同一事件的重要進展也應當及時披露,不應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不能“報喜不報憂”。

三是關注常見自願披露的公告要點。為方便科創公司編制自願信息披露公告,《指引》專門列出了常見信息披露事項和公告要點。這些事項,既涵蓋戰略規劃、盈利預測、社會責任等傳統上比較常見的類型,也涉及行業信息、研發進展、運營數據、非會計準則下的財務數據、董事長致投資者的溝通信函等符合科創公司特點的內容。科創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在披露年報和編制臨時公告時參照使用。

四是明確標識 “自願披露”公告類型。《指引》要求科創公司採用臨時公告方式自願披露信息時,應當在所披露的公告標題中標註“自願披露”字樣,以方便投資者識別、理解科創公司自願披露性質。

《指引》對科創公司自願信息披露的內部決策程序作出規定

負責人指出,健全、高效、清晰的內部決策程序,是自願信息披露規範實施的基本保障。《指引》就此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主要有三個要點。

一是強調落實關鍵人責任。《指引》合理配置責任歸屬,將自願信息披露的責任落實到人,重點強調了科創公司董事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決策責任,以及董事會秘書作為具體負責人的執行責任。同時,明確其他高管人員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職責。

二是強調建立統一的標準。科創公司商業模式、治理結構、核心技術、產品特徵差異較大,自願披露信息的內容和類型也不盡相同。據此,《指引》要求公司結合自身特點,明確自願信息披露的事項範圍及標準,保證遵循統一的披露標準。例如,生物醫藥類企業,可以將藥品研發的階段性進展,列入自願披露信息的範圍;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可以明確在年報中披露非會計準則核算的財務信息等。

三是強調必要的保密要求。自願披露的信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為確保投資者公平獲取信息,《指引》特別要求科創公司設置必要的保密性措施,並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管理義務。

《指引》在上市公司利用自願信息披露“蹭熱點”方面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負責人稱,防範自願披露中的不當行為,是出台《指引》的一個重要考慮。個別與市場熱點不當關聯的自願披露,即市場俗稱的“蹭熱點”公告,容易干擾投資者理性決策,引起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甚至滋生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格規範。為此,《指引》闢出專門一個部分,提出明確要求。

一是審慎評估相關公告披露的必要性。《指引》要求,科創公司應避免披露僅與市場熱點有關,但對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尤其不得利用自願披露,與市場熱點進行不當關聯,故意誇大所披露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研發、銷售、未來發展等方面的影響,誤導投資者過度評估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

二是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對於確有必要披露的涉及市場熱點的信息,《指引》尤其強調不能誤導投資者,並按照所披露事項涉及市場熱點的不同類型,進一步細化了披露要求。例如,披露事項涉及熱點技術的,科創公司在公告中説明所掌握的技術與熱點技術是否相同,與主營業務的關聯度,相關技術是否已經成熟,研發是否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是否實際擁有相關技術,等等。

三是及時説明和澄清。《指引》要求科創公司密切關注公共媒體關於科創公司的報道和市場傳聞,如果出現不恰當地將熱點概念與公司相關聯的情形,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需要及時澄清。

負責人特別指出,對於主動迎合市場熱點的“蹭熱點”行為,特別是濫用自願信息披露實施信息型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行為,上交所將繼續從嚴監管,露頭就打,堅決維護好科創板信息披露市場秩序。

上市公司通過其他渠道發佈信息,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負責人表示,除法定信息披露和自願信息披露以外,科創公司也可能通過新聞發佈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網絡自媒體等渠道發佈其他信息。對於這類信息,《指引》也集中明確了相關要求。

關於上證e互動平台。一是《指引》鼓勵科創公司通過上證e互動平台與投資者溝通交流,但不應通過平台發佈依法應當披露的信息,也不得通過上證e互動開展自願信息披露。二是科創公司通過平台回覆投資者提問或主動發佈信息,應當參照《指引》關於自願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尤其要注意所發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誤導投資者。三是建議科創公司在非交易時段回覆投資者提問,避免因盤中誤讀誤傳信息引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關於接受分析師和機構調研。科創公司可以按照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總體規劃,定期接受分析師和機構調研。《指引》特別強調,為了確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應當避免向分析師和調研機構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果在調研過程中,分析師和調研機構知悉了相關重大信息,公司應當立即披露。

關於自行發佈信息。《指引》明確,科創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媒體自行發佈不屬於持續信息披露範圍的宣傳類、廣告類信息,但應當避免誤導投資者。此外,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科創公司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通過新聞發佈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網絡自媒體等方式對外發布應披露的信息,但應當於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中新經緯APP)

【來源: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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