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堵銀行票據套利空間!央行、銀保監會聯手,時隔24年修訂這一規定,緩解中小企業賬期之痛迎利好
作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票據市場迎來久違的變革。
1月14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布《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對早在1997年頒佈的《商業匯票承兑、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修訂。徵求意見稿從明確承兑和貼現資質要求、加強風險防控、縮短最長付款期限、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和監管等多方面對滯後於市場實踐的舊規定作出修改,旨在保護中小企業權益,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
1997年,人民銀行發佈《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持票企業提供貼現融資、商業銀行之間轉貼現交易,併為商業銀行提供再貼現融資。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多樣化,部分票據的功能和性質發生變化,《辦法》對承兑和貼現的管理滯後於市場發展實踐。
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表示,根據票據業務發展變化和金融市場宏觀管理需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修訂完善《辦法》,加強票據承兑和貼現資質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約束和風險防控機制,保護中小企業權益,促進票據市場規範發展。
新增比例上限封堵套利空間
票據市場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也是信用擴張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央行每月公佈的金融和社會融資統計數據中,以票據貼現為主票據融資納入當月新增人民幣貸款的統計中,而未貼現銀行承兑匯票則納入當月社會融資增量的統計中。央行數據顯示,2021年全年,企(事)業單位貸款增加12.02萬億元,其中,票據融資增加1.5萬億元,佔比達12.5%。
與《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在於加強風控防控。徵求意見稿要求,銀行承兑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兑匯票的最高承兑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兑人總資產的15%,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承兑人存款規模的10%。
監管統計研究院院長劉誠燃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上述新增的比例限制可以減少銀行通過循環簽發銀票進行利差套利的空間,隨着票據融資從普惠小微考核中剔除,也避免出現轉貼現利率接近為零的市場扭曲情況。
“以前沒有承兑額比例限制時,有銀行開出的承兑額佔總資產比重過大,帶來很大資金空轉風險,後來監管通過票貸比、貼貸比等指標進行監測,但終究未上升為監管指標。同時,限制保證金餘額佔比則可以減少銀行與企業合謀通過高比例保證金開承兑匯票等做大資產負債和表外規模的情況。”劉誠燃稱,隨着銀行承兑匯票供給的減少,銀行通過票據貼現虛增信貸投放規模的情況也會得到進一步緩解。
為加強對銀行作為承兑人的風險防控,徵求意見稿除了通過新增上述比例限制外,還進一步細化承兑人資質要求。
徵求意見稿提出,銀行承兑匯票是指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業匯票。銀行承兑匯票的承兑人,應具有銀保監會及其派駐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且經許可辦理票據承兑業務;有健全的票據承兑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有健全的票據承兑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最近二年未出現6個月以內3次以上付款逾期、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0〕第19號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的情況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還將銀行承兑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兑匯票做以區分,首次單列財務公司承兑匯票的承兑人應滿足的相應資質,如財務公司所屬集團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現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公司及所屬集團法人最近二年未出現6個月以內3次以上付款逾期等。
緩解中小企業賬期之痛 明確商票期限不得超6個月
中小企業對票據普遍有着“愛恨交織”的複雜感受。一方面,票據融資仍然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實現形式;另一方面,票據也拉長了中小企業的賬期,處於產業鏈強勢地位的核心企業通過向中小供貨企業支付承兑匯票作為貨款的方式,美化了自身賬上的現金流,但中小企業要麼需等上數月,待到承兑匯票到期才能“解鎖”獲得現金,要麼就得犧牲一定成本將承兑匯票提前貼現。
上海票據交易所提供的數據顯示,2021年11月,票據市場業務總量13.26萬億元,同比增長16.17%。2021年1-11 月,累計承兑21.37萬億元,其中,銀票承兑18.1萬億元,同比增長9.54%;商票承兑3.27萬億元,同比增長7.78%。
中小企業深受賬期之苦也引起了政府的關注。2020年5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提出,研究將商業匯票承兑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上述提及的商業匯票與銀行承兑匯票不同,前者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企(事)業法人承兑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兑付期限通常大於銀行承兑匯票,在1997年版的《辦法》中,對銀行承兑匯票的承兑、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明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國資委在近日發佈的“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進一步做深做實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的通知”中,同樣強化非現金支付管理。國資委要求,嚴格票據等非現金支付管理,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書面約定外,原則上不再開具6個月以上的商業承兑匯票和供應鏈債務憑證,防止變相延長付款時限。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從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加強監督管理等方面規範票據市場。文件提出,商業匯票的承兑限額、付款期限超出規定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駐機構對承兑人進行警告,並由銀保監會及其派駐機構依法處以罰款。商業匯票承兑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承兑人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兑付商業匯票票款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業務。
來源: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