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稱小貸等7類屬金融機構,“類金融”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小貸公司等被業內俗稱“類金融”的行業,在一份最高法批覆中被明確為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從而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這解決了業內爭論許久的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範圍問題。
1月15日,記者獲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批覆廣東高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融資租賃、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典當行等業內俗稱“類金融”行業是否適用於4倍LPR貸款保護上限,各地法院判例不一。
據記者瞭解,《非存款類放貸人組織條例》有望在今年春節前發佈。小貸等7類機構的最終定位,有望在《非存款類放貸人組織條例》中得以明確。
“類金融”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2020年8月,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適用範圍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類金融”機構恰處於模糊地帶。
媒體曾報道,業內關注的是,融資租賃、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典當行等業內俗稱“類金融”行業是否適用於4倍LPR貸款保護上限。從法院判例看,不同地方法院判決不統一,有的採用了“新老劃斷”,即最高法8月20日新規出台前所發生的借貸糾紛,仍按24%計算逾期利息,新規出台後所發生的借貸糾紛則按15.4%計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仍按照24%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021年1月1日,在《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同時,最高法發佈111件修改後的司法解釋,對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首次修訂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基礎上,最高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並審議通過後重新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二次修正並重新審議通過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進行了“新老劃斷”:明確“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1月15日,記者獲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批覆廣東高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非存款類放貸人組織條例有望出台
不過,小貸等7類機構的定位,仍有待《非存款類放貸人組織條例》確定。
廣東省小額貸款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北表示,最高院批覆從法律層面確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地位,進而明確其監管的“7+4”類機構是地方性金融機構。這符合當下整體的金融監管思路,即:持牌金融機構由一行兩會和地方金融監管局“誰家孩子誰抱走”;非持牌,就司法化監管。
徐北認為,最高法批覆件闡述的是司法實踐的運用,明確小貸等地方金融屬於金融監管部門批設的金融機構,不適用於民間借貸新規,所以,只是一個部門認定小貸身份。小貸的定位還是以“非存條例”出台定性為準。
他表示,對於小貸公司來説,該決定從法律層面上認定為金融機構,鼓勵持牌機構利率市場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可以預見接下來小貸公司的利率會隨着市場和監管規範化發展進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場化。
另外,2020年12月,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李均鋒主任調研湖南六類機構時表示,關於監管立法,2021年主要推動三個條例的出台,一是推動出台非存款類放貸人組織條例,主要解決小貸和典當的立法基礎問題;二是推動出台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解決地方金融監管管理部門對地方業態監管的上位法問題,為其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依法處罰奠定基礎;三是推動出台金融資產管理有關條例,修訂和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辦法,同時解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的有關問題。
今年1月,司法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323號建議的答覆”中表示,司法部正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該條例將明確互聯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准入和監管規則,嚴格規範貸款廣告、網絡放貸信息等活動,並專章規定債務催收行為。
司法部表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於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放貸業務,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並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二是對於涉嫌非法放貸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進行監測,經認定為用於非法放貸的,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處罰;三是要求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協議明確第三方催收機構的選用標準、行為要求、違約責任等,禁止採用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以及非法佔有被催收人財產等方式進行催收,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罰款、吊銷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許可證等處罰,並採取相關信用懲戒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