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二十新規,央行出手!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財經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就規範人民幣現金收付行為有關事項公告,強調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來看梳理→

1.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現金是我國境內最基礎的支付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2.不得采取歧視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造成“數字鴻溝”;

3.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採取自行收費方式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採取委託代收方式的,委託方應明確要求受託方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4.推廣數字政務應充分考慮不使用智能設備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

5.社保、醫療、教育、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通信、油(氣)站等採取自行收費方式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採取委託代收方式的,委託方應明確要求受託方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6.鐵路、道路客運、城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港口客運站等經營主體應設置現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轉換手段;

7.出租汽車經營者或駕駛者,可支持多種支付方式,但應接受現金支付;

8.大中型商業機構特別是批發和零售業、餐飲和住宿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經營場所,應設置現金收付通道;

9.採用一卡通形式、進行封閉管理的商業園區、廠區及景區等經營場所,應支持現金購卡、充值、退卡;

10.採取面對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務的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户、流動商販等,可支持多種支付方式,但應接受現金支付;

11.無人銷售的經營場所,經營主體應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標示,説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務聯繫電話。應以適當方式滿足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如手機電量不足、網絡故障等)的現金支付需求;

12.提供貨到付款的網絡銷售經營主體,應在交貨地支持現金支付;

13.全部交易、支付、服務均通過網絡完成的,經營主體應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14.各類經營主體應明確現金收付標識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説明和引導;提供轉換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續費或強制搭售其他商品;

15.金融機構與客户面對面辦理金融業務涉及現金收付及費用繳納的,金融機構應在營業場所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16.金融機構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公共服務收費受託方的,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17.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充分考慮非現金支付與現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對服務對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誘導其他單位、個人拒收現金或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不得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無現金支付或歧視現金支付概念;

18.自助售貨機、自助售票機等機具生產廠商與服務提供商在研發、提供機具和服務時要充分考慮現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種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現金支付;

19.公眾享有自主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因現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視的,應保留證據,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依法維權;

20.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現金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新聞聯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