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再上市股票首日漲跌不設限 漲跌30%、60%臨停
5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修訂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自即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調整完善了滬市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盤中臨時停牌及申報價格限制措施。經調整後的相關措施與科創板新股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期間的相關做法保持一致,當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調整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臨停規定 漲跌30%、60%實施臨停
具體來説,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整了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具體情形。即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時,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原“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情形,不再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規定,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三種情形之一的,實施盤中臨時停牌:一是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二是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三是中國證監會或者上交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修訂的第二方面是新增臨時停牌時間和公告發布等相關規定。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新增規定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10分鐘;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停牌期間可報可撤,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另外,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明確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對限價申報實施價格限制,即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無申報價格限制。
整體來看,對於退市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的盤中臨時停牌情形、停牌時間等,以及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規定,均與科創板新股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期間的做法相同。
哪些股票可重新上市? 消除終止上市情形,基本面變化較大
上交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主要針對兩類股票:按照上交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及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中,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其他風險警示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上交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上交所對退市股票重新上市有明確規定。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上市規則》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需滿足的條件有十一條,涉及公司股本總額、社會公眾股持股比例、淨利潤、現金流、淨資產等方面。在上交所審核通過後,公司股票即可重新上市。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5個交易日內,上交所安排其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由此可見,有別於新股,此類公司在重新上市後,其證券簡稱前將加“ST”標識。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佈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上交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一般來説,重新上市的股票由於公司基本面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加之上市首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上交所表示,此次修訂旨在減少交易阻力和不必要的干預,增強市場流動性,保障重新上市股票的充分交易。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