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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最高法發文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財經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8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這份意見圍繞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實行註冊制的規定,從增強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四個方面提出了10條舉措。

  意見明確,對在創業板以試點註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在懲處證券犯罪方面,意見明確提出,做到“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依法從嚴懲處證券犯罪活動,全力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修改工作,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做好新舊法適用銜接工作。依法加大懲治證券違法犯罪力度,依法從嚴懲處在創業板申請發行、註冊等各環節滋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

  意見提出,對於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以及發行審核、註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嚴懲處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

  此外,意見還立足於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並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協調。

  據悉,最高法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進一步推動相關司法解釋和配套制度落地生根,努力推進證券民事訴訟信息化平台建設,加強證券審判專業化人才培養和機構建設,切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