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再保業務管理規定擬修訂 明確直保公司開展再保分入業務門檻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財經

作為我國保險產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再保險行業雖然起步較晚、市場主體較少,但由於近年來發展速度較快,其重要性及受關注度與日俱增。上海證券報記者獨家獲悉,為加強再保險業務監管,促進再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和市場調研情況,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目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修改稿)》(下稱修改稿)正在業內徵求意見。

再保險,顧名思義是指“保險的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行為。據瞭解,修改稿重點在業務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和修訂。

據再保險公司人士介紹,修改稿主要是基於再保險市場上近年來發生的新變化和新趨勢而進行的調整。比如,針對越來越多的中小直保公司開始充當再保人角色這一現象,修改稿明確了直保公司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的門檻。

一是由直保公司總公司統一辦理,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二是須設立獨立的再保險業務部門,配備不少於5名獨立於直接保險業務的專職再保險分入業務的核保、核賠、財務、精算等方面人員,年分入保費規模超過5億元的,前述人員不得少於10人;三是須建立完整的分入業務管理制度和獨立的分入業務信息系統模塊,並與財務系統實現自動對接。

在再保險資深人士看來,我國保險業尚處初級發展階段,多數直保公司尤其是小公司、新公司的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較弱,在盲目追求保費規模的利益驅動下,對直保業務的風險管理較為粗放,更談不上對再保分入風險有較強的識別和管理能力。直保公司過多參與再保分入業務,可能導致風險在直保公司層面滯留,加劇公司財務波動性,打亂正常分保鏈條。

此外,多數情況下,直保公司接受的分入業務還可以自動進入其再保險合約,加劇了再保險安排的複雜程度,也不利於再保對直保反向調節作用的發揮。

在業務經營方面,修改稿還提出:保險人應制定再保險規劃,明確再保險在公司風險和資本管理戰略中的作用。再保險規劃內容應包括再保險安排的目的、分保限額、業務集中度、風險管控機制等內容;再保險規劃的制定、實施、評估和調整由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董事會應對再保險規劃的制定和調整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其再保險規劃的制定實施和調整應經其總公司高級管理層同意。

此外,保險人應建立再保險業務集中度管理制度,對分出業務集中於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和與其關聯的再保險接受人的情況進行監測和管控,防範信用風險。保險人應正確識別自身臨時分保需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臨時分保管理制度。保險人承保的業務超過其承保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應在承保前完成臨時分保安排。

保險人在與關聯企業進行再保險交易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確定再保險價格與條件,不得利用再保險轉移利潤,逃避税收。保險人應按有關規定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信息。

在再保險經紀業務方面,修改稿要求:保險人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對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業務進行分類和經營,不得以臨時分保名義變相經營合約分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