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管理改革再上台階
國務院日前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財政部負責人就修訂《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兩部門表示,此次修訂《條例》,主要體現深化財税體制改革的成果,將預算法實施後出台的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關規定法治化;同時細化明確預算法有關規定,並根據近年實踐對預算收支範圍、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債務等事項作出相應規定。
規範預算編制和預算公開內容
《條例》明確了預算草案編制時間,對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內容作了規定。
《條例》主要從三方面對部門預算管理作出規定:一是統一部門預算管理口徑。按照全口徑預算管理要求,規定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二是明確部門預算收支範圍。三是完善項目支出管理方式。
《條例》細化轉移支付公開內容,明確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採購、財政專户資金等需要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同時細化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決算公開內容。根據《條例》,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兩部門表示,《條例》對加強預算支出管理、合理安排支出進度、加快轉移支付預算資金下達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徵、提前徵收、減徵、免徵、緩徵或者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防範地方徵收“過頭税”有利於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條例》對預算法關於政府債務管理規定予以細化和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提出預警,並監督化解債務風險。對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國務院可以轉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國務院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再轉貸給下級政府。
財政部部長劉昆表示,上述規定有利於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強各方面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切實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促進經濟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促進財政資金使用提質增效
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深化財税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此次《條例》遵循預算法關於各級預算應當講求績效的原則,在預算法關於績效目標管理、支出績效評價結果、開展績效評價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績效評價概念,規定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和編制以後年度預算的依據。
《條例》對進一步加強績效管理等作出規定,進一步構建了全方位預算績效管理格局,健全了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強化了預算績效管理監督和約束,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各級財政進一步聚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
兩部門表示,要嚴格執行預算法和《條例》,及時發佈出台相關制度辦法。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及時修訂和清理與《條例》不一致的預算管理規章制度,確保規章制度依法合規。
《 人民日報 》( 2020年08月3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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