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失蹤:如何看待嫌犯的沉默權?
近期,關於中國留學生章瑩穎在美國失蹤的消息一直牽動着國人的心,自6月9日章瑩穎在趕往租房處籤合同途中失蹤,至今杳無音詢。案件中,而章失蹤已有一個多月,而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已經落網近兩週,但面對法庭審問,嫌犯卻始終保持沉默,拒絕交代章瑩穎的下落,美國法律對其也無可奈何,因為其擁有法律認可的沉默權。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説的每句話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句話是美國家喻户曉的“米蘭達明示”,也是美國沉默權的開始。其源自於一個案件:一名叫“米蘭達”的強姦犯因為警察在審訊過程中強迫其寫下罪狀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判決“米蘭達”勝訴,並宣告:警察必須告訴被捕者:第一,他有權保持沉默;第二,如果選擇回答,則可用作呈堂證供,否則所得證詞無效。美國遵循判例法原則,因而此則案件成為日後“沉默權”的根據,同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訴訟中作為反對自己的證人。”
所以在美國,嫌犯克里斯滕森有權保持沉默。美國法律的“沉默權”的設立是為了限制執法機關的濫用權力而設的一種權利,其與刑法中“無罪推定”原則互為補充,認為:任何人在法院作出最終審判前都應當被認為是無罪的,因為面對國家公訴的指控,被告總是處於弱勢的一方,很容易被侵犯人權。
美國法律中的“沉默權”的確比較“先進”,然而並非人人稱讚的那麼完美無瑕,放在章瑩穎失蹤這一事件上,我們就可以看到它的弊端。“沉默權”的確保障了“被告人”的權利,卻同時讓一個風華正茂的學生生死未卜,讓其家人悲痛欲絕,FBI辦案效率低下,經歷一個多月的偵查都沒有結果……如果能從克里斯滕森口中獲得章瑩穎的線索,那麼找到她的機會以及她活下來的機會是不是就大一些呢?
其實中國刑訴體系中也有類似的“沉默權”。2012年新修正的《刑訴法》第5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同時第11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兩條法規相互補充,就是我國法律上的隱藏的“沉默權”。我國並沒有明示嫌犯可以有權保持沉默,卻可以從辯護原則中推導出沉默權,同時要求嫌犯如實交代案情,在“沉默權”這一點上留有迴旋餘地,足見我國立法者的匠心。
中國的司法是偏向於“保守與嚴謹”,但這不是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是根據現實國情決定的。像“沉默權”,立法者需要考慮多方因素,首先是嫌犯與受害人之間的權利,其次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偵查中,如果存在“沉默權”,會不會影響破案效率?更重要的是,會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審判程序?西方將“保障權利”置於首位,進而帶來的後果是章案許久未破,效率低下,嫌犯得不到應有的制裁,這與初衷似乎有些矛盾,有待商榷。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兩濛濛5015681”:
多麼希望瑩穎活着回家。讀到這個學歷太不容易啊!該死的嫌疑人。
網友“手機用户11883248392”:
常熟縱火案半天就破案了,美國佬你們的高科技呢?故意的!其實他們早知道答案了!
網友“征途153239205”:
美國,就是不給認真的找,要是美國總統失蹤了,不到二小時,就找到
網友“手機用户11121396616”:
與美國政治有關,説白了就是對中國的報復
網友“北邙舊客”:
沉默權是一把雙刃劍,它雖然是是嫌犯的一種權利,可是在章瑩穎綁架案中,可能造成章瑩穎失去最好營救機會,也可能造成章瑩穎死亡。
網友“手機用户55049633077”:
章父你把犯罪分子的孩子殺了,以其人之到凡其人之身,你也保持沉默權,最多判個終身監禁,出口氣,要是美國總統女兒綁架,兩小時內,必破此案。
網友“WODe葉子豬豬”:
多麼希望瑩穎能快點找到
網友“手機用户63226436858”:
如果這個案子破不了,以後案件數量會大增
網友“手機用户21514389621”:
要是特朗普女兒被姦殺,您們猜將怎樣
網友“土娃娃1”:
要有靈活性啊 可憐的同胞 多麼希望你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