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元投資還“剩”1.3萬元!影視眾籌是餡餅還是陷阱

  據燈塔專業版數據,截至2月9日晚21時17分,2022年全國院線電影總票房(含預售)正式突破100億元大關,用時40天,刷新中國影史年度票房最快破百億紀錄。

  “投資電影幾千萬可獲得數億票房,你還在等什麼”,成為吸引投資者的常見宣傳語。

  

50萬元投資還“剩”1.3萬元!影視眾籌是餡餅還是陷阱

  但電影投資真的“一本萬利”嗎

  案例

  眾籌拍電影兩年未上映

  2018年12月,劉先生看中電影行業的高回報率,投資了君利公司的電影眾籌項目。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劉先生投資20萬元獲得該影片0.1%的份額,影片上映日以拿到上映發行許可證為準,但不得晚於2020年9月30日。

  關於收益及分紅,協議約定影片預計回款日期為上映後3個月,劉先生可以按照0.1%的份額分享電影上映後的票房收益。同時,君利公司承諾,如電影不能如期上映,君利公司可按照投資本金20萬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價格,回購劉先生持有的電影份額。

  然而,直至2020年11月,電影仍未能上映,而君利公司並未依約回購,於是劉先生將君利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君利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20萬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價格回購電影份額。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與君利公司簽訂的《院線影片投資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君利公司已違反了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故對劉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君利公司提起上訴。近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上述投資糾紛並非個例。《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僅北京海淀法院2021年便審結了多起關於影視投資的案件,涉及《獵狐者》《倩女幽魂》《老虎革命》《變色龍之絕殺》等多部影視作品,其中絕大部分糾紛起因是投資的影視項目未能如期上映。

  調查

  影視眾籌糾紛多、騙局更多

  2013年,《十萬個冷笑話》製作方通過“點名時間”平台發起眾籌,影視眾籌由此進入大眾視野。2015年,影片《西遊記之大聖歸來》不僅實現了高口碑高票房,更讓89位眾籌者獲得了本息總和3000萬元的收入,相較780萬元的眾籌資金,獲利近4倍。

  

50萬元投資還“剩”1.3萬元!影視眾籌是餡餅還是陷阱

  此後,各路影視眾籌平台不斷湧現,一些眾籌作品也給投資人帶來了不錯的收益。與此同時,一些披着“影視眾籌”外衣的騙局也多了起來。

  2019年10月,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打掉一個利用“眾籌拍電影”的影視投資詐騙團伙,犯罪嫌疑人王某、楊某等34名團伙成員勾畫出一個驚天騙局,使受害人近2000萬元的投資打了水漂。

  根據警方偵查,該團伙以王某在北京註冊的電影製作公司為基礎,設計出“眾籌拍電影”騙局的詳細流程,利用“美女”拉攏、“內部消息”、“高額回報”等為誘餌實施犯罪。

  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滬上首起通過虛增製作成本、誇大預期收益騙取投資人投資款的影視投資合同詐騙案偵破情況。

  經警方調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在尚無能力支付投資款的情況下,用名下公司先行與某電影出品方簽訂協議,購得某電影18%份額的票房收益權和署名權。隨後,包某公司宣稱有部2.6億元大製作,預期票房保守估計可達20億元,投資100萬元可獲得360萬元收益。包某等人違反不得擅自轉讓所持份額或用於融資的約定,以其與出品方簽訂的協議為掩護,混淆“版權”與“票房收益權”的概念,騙取260餘名投資人投資4500餘萬元購買所謂“收益份額”。後該影片票房僅6300萬元,包某等人以此按比例兑付投資人投資收益共計100餘萬元,造成投資人鉅額虧損。其中,報案的何先生投資50萬元購買了該電影0.25%的版權收益,僅兑付到1.3萬元。

  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助理耿瑞璞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從法院審理的幾起案件中投資者簽訂的電影投資協議來看,電影份額持有者僅持有電影的小部分份額,通過將電影份額二次拆分後再“出售”給投資者,這是典型的“殺豬盤”——“高溢價”陷阱。

  例如,一部電影經出品方核算後總成本為1000萬元,公司以100萬元的價格取得其中10%的份額後,再將10%的份額拆分為100份,眾籌募集到1000萬元,即產生了900萬元的溢價,投資10萬元僅取得電影0.1%的份額。投資者認為該電影的總成本為1億元,而實際成本只有1000萬元,即使電影如期上映,0.1%的份額也很難取得投資者預期的票房收益。

  提醒

  勿將回購條款當保底保險

  在耿瑞璞看來,電影拍攝受制於資金、演員、審核等多重因素,時常存在延期上映或無法上映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想分得票房收益並非想象中那麼簡單。

  電影份額持有者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為了打消投資人的疑慮,記者看到,海淀法院審結的多起案件中,其電影投資協議中均約定,如電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視公司將按照投資本金外加年化8%-10%收益的價格回購投資人持有的電影份額。這一保底條款讓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很多人放心把錢投了出去。

  對此,耿瑞璞分析指出,合同中的回購條款不同於抵押、質押等物權性擔保及保證,屬於非典型的擔保方式。這類擔保既不具有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也不同於增加債務人償債能力的保證,其並未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範圍或償債能力,屬於“我為自己代言”的行為。因此,除非公司自身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否則合同中回購條款的擔保作用實際上微乎其微。

  “電影投資者切忌僅憑藉影視公司的項目宣發PPT、新聞報道、電影海報等內容即簽訂投資協議,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判斷。”

  耿瑞璞提醒説,第一,影視公司是否告知投資者其持有的電影份額及電影總投入,電影出品方是否知悉影視公司出售影片份額的行為;

  第二,影視公司是否瞭解電影的總體預算情況並向投資者主動披露;

  第三,由於電影拍攝及上映均有保密及版權保護的要求,影視公司在與投資者簽訂協議前是否要求投資者簽署保密協議並提供劇本、樣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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