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表情符號成為證據

當表情符號成為證據

錢汪龍和周春曉也都提到,表情符號證據通常只是所有證據中的一部分,案件的走向也很少會完全由表情符號決定。

當表情符號成為證據

微信更新新表情包,代表“悠閒的”綠帽小黃人之前嘴裏叼着一根煙,現在變成了嘴角上揚。圖/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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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臉”、“裙子”和“錢”的表情符號出現在刑事案件中的時候,它們意味着什麼?在合同糾紛類的民事案件中,“OK”表情符號指的是收到對賬單還是對賬單核對無誤?

近年來,微信聊天中的表情符號越來越多地成為了法律裁判的證據。新京報記者用“表情符號”作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共發現281篇法律文書。其中,廣東、北京和江蘇的法律文書最多。按時間來看,2018年以後法律文書數量陡增。

7月19日,記者整理發現,281篇文書中,民事案件超過71%,刑事案件約佔24%。案件中出現最多的關鍵詞是“合同”,且過半案件的案由涉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北京市東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錢汪龍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由於公對公的溝通往往通過郵件、信函等更為正式的形式進行,表情符號作為審判證據的案件一般發生在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

江蘇崑山法院法官助理周春曉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中性的表情符號,比如“尷尬”,更容易引起解釋上的爭議。由於沒有明確的文字解釋“尷尬”表情的具體意思,法官可以認定為否認,也可以認定為默認。

裁判文書網表情符號相關的法律文書中,除了表示“尷尬”的符號,“OK”的表情符號也經常出現,含有“OK”表情的法律文書佔了將近四分之一,“笑臉”和“點贊”或“棒”對應的表情符號也經常成為案件的證據點之一。

刑事案中的表情符號:“笑臉”、“裙子”、“錢”

據裁判文書網所列案卷顯示,刑事案件中,表情符號經常被當作犯罪暗號來使用。裁判文書網上超過半數的涉及表情符號的刑事案件是涉黃、涉賭或涉毒案件。

2020年杭州餘杭區法院判決的組織賣淫罪案件中,微信中的笑臉變成了賣淫次數的計數器。據案中多位賣淫女子的證詞,賣淫組織者要求賣淫女子每賣淫一次就給他發送一個笑臉表情,每單標價150元,其中組織者收取50元,每天結束的時候數“笑臉”表情來對賬。

涉毒案件中,某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就曾在微信聊天中用“裙子”的表情符號指代大麻。根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杜某某曾通過微信向境外賣家購買新型毒品LSD(一種半人工緻幻劑),構成走私毒品罪。裁判文書提及,杜某某除吸食過LSD以外,還吸食過大麻,並與大麻供貨人“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出現‘裙子’的圖案,並談論購買‘裙子’和如何交接貨物的過程。”

2020年四川樂山法院審理的販毒案中,被告人張某和買主進行交易的時候會先發“準備”二字和“錢”的表情符號,之後把毒品放到一個垃圾桶附近,再把垃圾桶照片發給買主,讓買主去取貨。

民事案中的表情符號:意思表示存在爭議

與刑事案件中表情符號含義相對明確,認定較清晰相比,民事案件中,對於表情符號含義的解釋就更具爭議。

據裁判文書網卷宗顯示,在江蘇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購買無紡布,被告公司的經辦人包某某在收到原告公司費某某用微信發來的對賬單後,回覆了“OK”的表情符號。後原告因為被告有欠款而把被告告上法庭。在庭上,原、被告雙方對這個“OK”是表示認同對賬單的賬目還是僅表示收到消息產生了分歧。

根據中國庭審公開網的視頻,一審中被告的辯護律師稱,包某某發的“OK”表情符號“並非説是對該對賬單予以確認、沒有異議,而是會去對該份對賬單予以統計、核算。” 包某某在一審第二次開庭的時候也來到了庭審現場,對“OK”表情符號的解釋是“(即使)OK,我也要核實一下啊。”

二審中該公司的辯護律師,北京國諮律師事務所律師寇豔芳告訴新京報記者,對賬單中的數字非常多,核對需要的時間很長,而包某某的回覆幾乎沒有時間差,是在幾秒鐘或者一分鐘內回覆的,所以只是一個禮貌性的回覆。

最終,法官認定這個“OK”表情符號有默認的意思。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寫道,包某某在收到該對賬單後回覆“OK”表情予以確認,且此後被告公司並未就該對賬單向原告公司提出任何異議。法官還提到該對賬單有發貨單和增值税發票作為佐證。

也有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認為“OK”含有認同的意思。周春曉在江蘇高院官微刊發的《注意!你發的每一個emoji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的文章中提到,“如廣州中院在一起倉儲合同糾紛案中認為,表情符號是輔助表達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視化圖像,不能僅憑表情符號而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承諾,故沒有認定當事人發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

與“OK”表情符號的含義認定相類似的是“點贊”或“棒”等表情符號的解釋。裁判文書網上一起烏魯木齊天山法院房屋合同糾紛的案件顯示,其中牽扯的衞生間維修費涉及到了雙方關於表情符號的爭議。法律文書顯示,作為租房者的原告住進房子之後自行對衞生間中的馬桶、浴霸和水龍頭進行了維修,支付了260元的維修費,之後,原告在微信上跟被告説:“我已經昨天全部弄好了,馬桶、淋浴器、衞生間的水管,找了個五金店的人,花了260全部搞定”,被告回覆了表情符號“棒”。在法庭上,雙方對“棒”是否代表認同維修費用產生了爭議。原告主張被告發來的“棒”表示被告願意支付260元的費用,而被告稱自己沒有説同意。

對此,法官認定這個“棒”不代表當事人願意承擔費用。該案法官在文書中寫道:“被告回覆‘棒’的表情符號並非同意的符號,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發送‘棒’的表情符號具有同意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該筆費用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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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關於江蘇兩公司買賣無紡布糾紛中“OK”表情符號含義的意見。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認定表情證據含義要結合上下文和慣例

周春曉説,對錶情符號含義的認定要結合整個聊天記錄。錢汪龍也提到,之所以對同一個表情符號出現不同的含義解釋,是因為任何一個法院都不能單純地看錶情做出判斷,而是要結合聊天記錄上下文的綜合意思表示,同時還要按照雙方或者行業的慣例或者交易習慣做出判斷。

錢汪龍舉例説,比如某人每次在對方發貨後都回復“微笑”表情符號並付款,那就不能在某一次回覆“微笑”了之後説這個“微笑”意為不付款。“不能在事後做出和表情相反的陳述。”

錢汪龍和周春曉也都提到,表情符號證據通常只是所有證據中的一部分,案件的走向也很少會完全由表情符號決定。

“從我們法律角度看,要通過全面的、全方位的證據來判斷這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的適用,”錢汪龍説,“比如合同糾紛,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是否得到遵守,來判斷雙方違約的責任。不是單獨一個表情,這個案子就怎麼判了。”

錢汪龍提出瞭如下的建議:第一,儘量使用正式的溝通渠道,包括郵件,儘量使用準確、真實、完整的文字;第二,儘量使用打字彈出來的和文字直接對應的表情符號,這樣不容易產生歧義;第三,交易過程中做好全流程留痕,避免單一表情產生歧義。

周春曉也建議,在聊天的時候,要保存好完整的聊天記錄,如果通過發語音進行聊天,那麼,一旦產生糾紛,在法庭上是需要用原本的聊天記錄載體播放語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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