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影視劇改編真人真事當把握好尺度

  □ 萬 勇

  近日,湖南“操場埋屍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的消息在網上不脛而走,被害人鄧世平女兒對媒體表示,《操場》團隊沒有獲得他們家屬授權,她擔心父親的遭遇會被胡亂改編。此事也引發了公眾對真實事件改編為影視作品所涉法律問題的關注。

  基於真人真事拍攝的影視作品,由於故事情節源於生活,富有更真實的情感,往往更能觸及公眾心靈,引發情感共鳴,通常能獲得較高的收視率和較好的票房收入。因此,近年來很多影視公司熱衷於拍攝相關題材的作品。根據影視創作的規律,為了增加戲劇衝突,讓影視作品更具觀賞性,需要將故事情節編排得更加跌宕起伏、人物性格更為豐富,這勢必會對相關事件進行剪裁,對人物性格進行重塑,從而使情節人物可能與真人真事不符,進而引發法律上的爭議。

  其實,因改編引發爭議乃至紛爭的不只有《操場》。早些年,因電影《霍元甲》中存在“滅門、濫殺無辜”等情節,製片公司曾被霍元甲之孫起訴。2018年,《我不是藥神》正在熱映之時,原型人物陸勇也發佈維權聲明。由於基於真人真事拍攝的影視作品存在諸多法律上的爭議問題,如何確定法律邊界、平衡各方利益,的確值得認真思考。

  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新聞,原型人物或其近親屬並不享有著作權或其他權利。除非影視作品主要依據原型人物的口述拍攝,或者在影視作品中直接使用了原型人物的肖像,否則,原型人物或其近親屬並沒有權利制止他人拍攝相關作品。當然,在實踐中,更常見的情形是以真人真事為素材進行改編,然後請演員進行拍攝。此類影視作品的拍攝,可能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風險:

  基於真人真事拍攝的影視作品可能侵犯名譽權。文藝創作源於生活,高於生活;在拍攝的主題並非紀錄片的情況下,不能要求相關作品完全還原歷史事實、真實事件,應當容許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虛構和誇張。故事片追求“藝術的真實”而非“歷史的真實”,必然會採用虛實結合的創作手法來推動故事情節的發展。但是,虛構也應當適度,不得含有侮辱、誹謗內容,否則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我國民法典對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可能產生的侵犯名譽權問題作了規定,其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另一種是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的情形,只有前者才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區分兩種情形的主要標準是相關影視作品中的人物是否可以合理地指向現實中的真實人物。

  基於真人真事拍攝的影視作品可能侵犯隱私權。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存在一個從間接保護到直接保護的過程。民法典明確承認了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進行影視作品拍攝時,可能會使用原型人物的個人信息、私人通信中的內容或者私密約會記錄等,從而對隱私權造成侵犯。

  基於真人真事拍攝的影視作品還可能侵犯著作權。如果影視作品是根據已有的報告文學、人物傳記、回憶錄或其他文學作品進行拍攝,只要相關文學作品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則拍攝影視作品的行為侵犯了相關文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可能侵犯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以及複製權、攝製權、改編權等財產權。

  從事文藝創作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但是,我們需要明確,一方面,作者的創作自由需要保護,原型人物或其近親屬不能無正當理由一概反對他人基於真人真事進行影視創作。另一方面,文藝創作自由也不能被濫用,不能以此為藉口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等權利。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並不認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肆意改編,還是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充分尊重原型人物及其近親屬感受、照顧其合理的情感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創作。

  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有些影視公司事先會與原型人物或其近親屬進行充分的溝通,有的還聘請相關當事人參與影視劇本的改編創作工作;有些影視公司會在影片片尾或以其他方式註明哪些情節並非原型人物的親身經歷。這些做法值得參考與借鑑。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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