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詳情
今晚,一位叫李楓的青年作家,在微博上自曝被郭敬明性騷擾,而且揭露郭敬明曾性侵五名自家公司簽約的男作家。消息一經發布,就引起軒然大波。
全文截圖如上:
(左,李楓 右,郭敬明)
小潘老師點評
從全文中可以看出,作者行文略顯倉促,我相信應該是發生了什麼事才促使作者做出如此魚死網破兩敗俱傷的行為。
關於郭敬明是男同的説法,坊間早有流言;早在幾年前,郭敬明就被一些娛樂媒體以及一些知情人士披露過男同的身份;但是一直被郭所否認;作為吃瓜羣眾,我們更不斷定他是否是男同。
那麼借有此事件,我們來談一下有關同性戀以及男性被性侵犯的話題。
筆者是研究弗洛伊德心理學的,從《性學三論》一書中可以總結出:同性戀並非選擇而成。它是一種取向,大多數情況下它是與生俱來的。就如同異性戀者天生喜歡異性一樣,同性戀者大多天生就喜歡同性。
如果説同性戀該被禁止,那麼左撇子是不是就應該被禁止吃飯?
同性戀本身無錯,錯在於,對其他同性產生性騷擾甚至是性侵;這一點,不僅是違背道德的下流齷齪行為,更是違反法律的。
很多人知道王小波,也便知道了李銀河。作為王小波的遺孀,李銀河一直是文學之友關注的對象,她早前披露,王小波過世之後,她認識了一位異性者,同居近二十年,這位異性者其實是生理女性但心理為男性。
換而言之,説的表面一點,李銀河出櫃了。
兩人到目前為止已經相濡以沫了17年。因為伴侶喜歡兒女親情,於是他們從福利院收養了被父母遺棄的智力發育遲緩的男孩壯壯。現在三個人非常美滿的生活在一起。我曾在博客讀過她們的日常,感覺十分美好,不亞於任何幸福的夫妻與家庭。
那麼,在兩人你情我願的基礎上,結合在一起,組建“家庭”,也並非不可;可是,如果同性行為不是基於自願的基礎上而發生,那麼,它於強奸有何區別?
我曾在網上看到某易的一篇文章説,一項調研結果顯示,82%的男人在面對女性的性騷擾時是感到很開心,很享受的。
那麼,如果男人面對男性的性騷擾呢?我估計,會有百分之九十九的男人感到壓抑排斥甚至是噁心。
時至今日,國內對於遭強姦的男性受害者們依然是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的。我國法學理論上‘強姦’僅指生殖器插入,所以男子對男子不稱強姦而是猥褻,如今猥褻對象已經包括男性。國內首次對猥褻男性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是在2010年。案件發生在北京的某保安宿舍,2010年5月9日夜裏11點,同宿舍的張某對李某(均為男性)施行了猥褻犯罪,但最後僅僅判了張某一個故意傷害罪,罰款2萬元以及為期一年的有期徒刑。
那麼,男人受到性侵犯或者性騷擾時為何不願意聲張,更不願意報警呢?
首先男性受害者由於社會定位的因素相比於女性受害者,心理上不是很願意承認自己是被害者的這個事實。男性受害者本身就是一個少數羣體,所以長期以來並沒有太多關於男性受害者心理方面的研究。在英國,直到1994年,法律上才把對男性的強暴行為定為犯罪。1995年的英國共發生3142起男性猥褻事件,以及227起強姦犯罪。1995年至2000年間,男性性侵犯的數量增長了4倍。但是真實的性侵行為遠不止這麼多,大部分的犯罪行為都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被上報。
總的來説,相比於女性,男性受害者更加不願意在被猥褻或被強姦後報警。原因是,有相當一部分男性受害者都不認為這是一起刑事犯罪。
簡而言之,受害者不願意聲張的原因有兩個:第一,男性作為雄性動物,不願意在內心承認被侵犯的事實;第二,即使承認事實,也沒有地方可以“申冤”。
截至筆者發稿之前,郭敬明對此事作出了回應,語句簡短,言簡意賅:1.完全捏造。2.已讓律師處理。
那麼孰是孰非,兩人是否藉此進行低俗炒作,我們不得而知;當然,我們知道的是,國家應該把“男性被性騷擾以及被性侵犯”的保護與處罰提上立法的議程了。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無名”:一天,姚明和郭敬明一起洗澡,郭敬明在地上丟了一塊肥皂:“姚明,幫我撿一下,謝謝”。姚明開始計算:“我身高兩米三,菊花位置大概一米三,郭敬明身高一米四,小夥伴的位置大概高0.8,即使踮着腳尖還差許多,郭敬明打不了我的主意,此肥皂可撿!”於是姚明彎下了腰。郭敬明狂笑,然後貪婪的伸出了舌頭
網友“丶丶丶”:就小四這體格,能性侵你一大老爺們???除非你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