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前女友追討投資分成案開審,星爺稱口頭協議只是“情話”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孔昕
周星馳與於文鳳十多年的愛情,最終並未修成正果,使得兩人反目成仇,採取對簿公堂之舉討要“情債”。周星馳被舊愛於文鳳追討約7000萬港元的豪宅及基金投資分成一案,11月18日開庭。
該案的原告為於文鳳,周星馳為被告,案件於18日首日開審,於和周未親自現身應訊。19日續審時,於文鳳親自出庭應訊作供。當日她穿一件白色西裝,高馬尾梳得利落大方,選擇以英語作供,並現場曝光了兩人的交往細節。
於文鳳和周星馳的戀情開始於1997年,兩人一起度過了一段甜蜜的時光,還曾經見過家長。但婚事一直懸而不決,兩人最終在2010年遺憾分手。於文鳳出身名門,是香港建設公司名譽主席於鏡波的小女兒。
兩人於2010年分手後,就金錢糾葛扯皮多年。於文鳳通過資深大律師袁國強表示,於文鳳和周星馳在1997年至2010年戀愛,於文鳳在美國大學修讀商業課程,其父更是香港建設創辦人,她對基金管理及建築均有深入認識。而周星馳專注於電影事業,雖成立公司,但不負責日常營運。2002年,周星馳與於文鳳簽署協議,於文鳳擔任其公司財務顧問,月薪2萬港元。雙方在同年聖誕節商談後達成於文鳳分成10%的協議,投資產品包括多隻基金和房產,周星馳至今仍拖欠7000多萬港元。
代表周星馳的資深大律師則否認周星馳在2002年協議同意分配10%的投資利潤給於文鳳。他稱,兩人2002年在寓所共度聖誕夜時,周星馳提出給對方10%的投資利潤。根據周星馳方的説法,他在2002年某一晚與於文鳳共進晚餐後,一起走到陽台看維港景色。期間,周星馳對於文鳳表示,會把賺到利潤的10%送給於文鳳。這筆錢充其量只是饋贈,“只是戀愛中的情話”,並非商業決定,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
周星馳一方還質疑,於文鳳工作3年後於1997年與周星馳墜入愛河,並未在她父親的公司工作,投資經驗和能力成疑。相反,周星馳在1996年之前就有房產投資經驗,且有豐厚本金,較前女友更有投資能力。此外,周星馳方面還表示於文鳳為周星馳炒股,卻連累周星馳損失了1300萬。但周星馳仍不計前嫌地給了於文鳳2160萬元,當做對這段感情的饋贈。
律師表示周購入的普樂道12號“天比高”豪宅是為自住,故並不存在出售後要分10%利潤予於文鳳的説法,因這物業不是用作投資之用。周花逾4000萬港元去裝修這間屋,還專程請來意大利設計師Locatelli來港19次進行裝修,足證周是以此作自住之用。既然周不是打算出售該物業來投資,故根本不用分10%獲利佣金予於文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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