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風聲|讓嬰幼兒和父母一同隔離更合情合理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健康

作者|王澤榮

按照上海市當前執行的政策,當父母和嬰幼兒均確診感染時,嬰幼兒將被集中安置於專門的隔離醫院,而父母則按照相應的分類政策或被送至集中隔離點,或被轉到方艙醫院。

據《中國慈善家雜誌》的報導統計,3月1日至26日之間,上海市累計收治6歲及以下確診病例53人,並將這些嬰幼兒童全部安置在位於金山的上海市公共衞生臨牀中心。但伴隨嬰幼兒確診病例的增長,嬰幼兒單獨隔離收治的政策開始暴露問題並引發公眾關於政策正當性的詰問。

4月1日網傳的上海嬰幼兒隔離點的哭鬧視頻,讓觀者尤其是為人父母者揪心不已。作為收治醫院的上海市公共衞生臨牀中心事後闢謠稱,上述視頻是醫院兒科病房內部調整騰挪的場景。上海市婦女聯合會被問及相關問題時表示,“已關注此事,目前正在協調處理”。

在患兒數目較少時,將嬰幼兒從父母身邊帶離而單獨隔離收治,或許尚不會引發大的問題。但在患兒數目增多時,嬰幼兒單獨隔離政策的問題將迅速暴露出來。

當前“嬰幼兒單獨隔離”缺乏法律依據

從依法抗疫的立場出發,“嬰幼兒單獨隔離”的做法一方面不符合兒童保護和兒童福祉的原則,另一方面也會侵犯父母的監護權,背離法秩序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在“嬰幼兒單獨隔離”的政策下,遭遇痛苦和傷害的,首先是可能被剝奪陪伴與照護的嬰幼兒童,其次是被剝奪親子關係的母親。我國《憲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在憲法之下,《民法典》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為根基,建築起基本的監護制度。《民法典》第27條第1款言簡意賅地確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此條之下一系列關於監護人順位與資格以及監護爭議解決的規定,則是為了防止監護缺失情形的出現。

監護是未成年保護的制度載體之一,監護缺失直接意味着未成年無法享受法秩序所配置的特殊保護。與此一致,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來履行其監護職責。

此處要明確的是,“嬰幼兒單獨隔離”並不涉及《民法典》第34條第4款規定的,“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的情形。

| 2022年3月30日,上海,探訪上海浦東新國際博覽中心集中隔離收治點,現場正在加緊改建收尾。

早在2020年3月疫情初期,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印發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中就申明,“本方案所稱監護缺失兒童,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的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離觀察,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

在新冠疫情初期,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離觀察”的情形界定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事由,並由國家為嬰幼兒安排臨時監護,在多數情況下是符合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的。以上《工作方案》第7條規定,“對經檢測未感染的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確認其監護責任的落實情況;對定性為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優先安置到定點醫療衞生機構就診救治。”

針對“監護缺失兒童”被定性為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情形,《工作方案》似乎將“優先安置到定點醫療衞生機構就診救治”等同於一種落實臨時監護措施。

“優先安置”在文義上僅僅意味着醫院牀位的優先配置,在疫情初期醫療資源緊張的情勢下,在專業的醫療救治彌足珍貴且遠比日常的陪伴照護更為重要的認識下,這一規定體現着對兒童的特別重視。但時至今日,對於無症狀或者輕症的嬰幼兒而言,衞生機構所承擔的隔離作用要更重於所提供的的救治服務,且患兒的健康恢復更依賴於細緻周到的陪伴與照護而非專業的醫療幫助。

在此情形下, “優先安置”(在上海其實體現為“集中安置”)就不再等同於一種補位的臨時監護措施,而形同一種主動造成的“監護缺失”。

重新回到兒童保護立場

在新的判斷下,我們必須重新回到兒童保護和兒童幸福的立場,按照最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避免嬰幼兒童陷入“監護缺失”的無助狀態。

首先,在嬰幼兒自身確診,而父母雙方或一方並未感染的情形下,並不存在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此時父母要求陪同隔離,完全屬於履行其監護職責的行為。監護制度以最利於被監護人為原則,在此精神下,未感染的父母為照料和看護確診的未成年子女而甘冒健康風險,國家應當理解並支持。

其次,在嬰幼兒與父母均確診感染的情形下,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無症狀或輕症,則依然能夠履行監護職責,此時防疫主管部門不應以分類管理政策阻礙父母履行其監護職責。進一步而言,即便嬰幼兒表現出必須在醫療機構治療的症狀,只要父母仍有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就應當允許父母以陪同隔離的方式履行其監護職責。

最後,若父母確實因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則屬於客觀的“監護缺失”的情形。針對此情形,按照《民法典》第31條第2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總結而言,在患兒已經感染病毒的情形下,只要父母仍有能力履行其監護職責,國家就應當理解並支持,而不能以防疫政策妨礙父母行使其監護人的權利。反觀上海的“嬰幼兒單獨隔離”政策,沒有考慮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目的,與2020年《工作方案》相比,並不是為了發現並解決客觀已存在的麻煩,而毋寧是製造了麻煩。

此外,從常識理性的角度出發,“嬰幼兒單獨隔離”的政策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僅就防疫的目的而論,這種方式甚至算不上適於此目的的措施,更遑論傷害最小的行為選擇,最後考慮到對兒童和父母的傷害,其反而是一種成本遠遠高於收益的措施;且從抗疫的大局來看,這種違背常識和理性的做法,也會激發公眾對防疫政策的不理解和對立情緒。

骨肉分離嚴重傷害感情

除缺乏法律依據外,嬰幼兒單獨隔離也同樣違背父母意願並嚴重傷害其感情。在《中國慈善家雜誌》報導的一起事例中,一家三口核酸檢測均為陽性,卻被分類送至不同的地方:丈夫被送往集中隔離點,妻子被轉至方艙醫院,兩歲半的女兒則被帶到位於金山的上海公共衞生臨牀中心。

面對女兒被單獨隔離的安排,其母親本能予以拒絕,但防疫人員僅回覆她這是政府規定。這種情況並非孤例。在該雜誌公眾號文章的評論區,許多母親都訴説自己骨肉被迫分離的相同遭遇。

為防疫大局考慮,這些母親們最初都選擇了服從安排,但隨着骨肉分離而來的,則是無盡的擔憂,尤其當她們對孩子的關切不能得到醫護人員的及時回覆時。上面那位兩歲孩子的媽媽反映,“每一次微信問女兒所在醫院的護士,得到的答覆只是‘還好’兩字,除此以外沒有任何關於女兒的消息”。

另有媽媽反映,醫生對於家長的關心始終抱持着回覆不及時不充分的態度,“比如我在裏面問了大概10個問題,他永遠不會及時回答的,通常在一天當中的某一個時間點他來回答,但只回答他想回答的問題,而且回答的問題永遠都是沒有詳細的答案的”,這些媽媽都因得不到孩子的信息而倍感焦慮,“我作為一個兩歲孩子的母親,在沒有任何視頻照片的情況下,我怎麼冷靜”。

醫護人員未及時回覆,大概率是因為其照護任務繁忙而無法體恤每位媽媽的擔憂,但這也反過來證明,這種將嬰幼兒患者從父母身邊帶離而單獨隔離的做法,難以確保對每一位患兒的良好照料和看護,更會在極大程度上造成母嬰分離的焦慮。

由於兒童不具備基本的生活能力(嬰幼兒完全不具備生活能力),因此單獨隔離直接意味着陪伴和照護的剝奪,這將對兒童(尤其是嬰幼兒)身心發展造成不可逆的負面影響。對於監護人(尤其是母親)而言,親子關係的剝奪也會導致傷害。因此直觀地判斷,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均不應採用這種致使嬰幼兒童與自己父母“骨肉分離”的並不人道的措施。

綜上,在制定“嬰幼兒單獨隔離”政策時,於法於情都須考慮如下問題:剝奪陪伴和照護將對嬰幼兒童的身心發展造成怎樣的影響?“父母不得同行”的規定,是否屬於對監護人權利的侵犯?如何保障被單獨隔離的嬰幼兒童享受到充足的照料和看護,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傷害?如何保障監護人知悉子女處境的正當要求?以及此種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即基於何種正當目的,手段是否適於此目的,手段是否必要(有無侵害更小的手段),手段的收益是否大於成本?

“嬰幼兒單獨隔離”之所以引起公眾的廣泛質疑,正是因為此種防疫政策制定時既欠缺適當考慮,也未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僅依據簡單的政府規定,就將嬰幼兒從母親身邊帶離並單獨隔離,這不僅於法不合,在很大程度上也挑戰了基本人倫。

此一事例也説明,我們在制定和執行防疫政策時,不能過度依賴僵化和單一的處理方式,而應考慮到政策相對人羣的多樣的、差異的、個體的正當需求;也不能死板機械地貫徹政策的字面意思,而應當以常識理性為限度,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如此,抗疫才能萬眾一心。

作者王澤榮,系柏林洪堡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