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重疾險新規發佈 產品價格將更科學合理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健康

本報記者 薛瑾

11月5日,關於重疾險的一系列新規發佈。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中國醫師協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簡稱“新規範”);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簡稱“2020版《重疾表》”);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過渡期為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過渡期結束後,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重疾“新規範”出爐

“新規範”對2007年發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舊規範)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一是優化分類,建立重大疾病分級體系。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

二是增加病種數量,適度擴展保障範圍。基於重大疾病評估模型,量化評估重大程度,並結合疾病定義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並適度擴展保障範圍。

三是擴展疾病定義範圍,優化定義內涵。根據最新醫學進展,擴展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等8種疾病的保障範圍,完善優化了嚴重慢性腎衰竭等7種疾病定義。

分析人士指出,通過科學分級,“新規範”一方面充分適應了醫學診療技術發展,將部分過去屬於重症疾病,但目前診療費用較低、預後良好的疾病明確為輕症疾病,使賠付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另一方面適應重大疾病保險市場發展實際,對輕症疾病制定明確的行業標準,規範市場行為。

保障範圍擴展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舊規範疾病範圍的基礎上,“新規範”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同時,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重疾病種進行科學分級,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

該負責人指出,這意味着賠付條件也更合理。最新醫學實踐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了切開心臟”,切實提升了消費者的保障權益。

此外,“新規範”引用標準更加客觀權威,儘可能採用可以量化的客觀標準或公認標準,減少主觀判斷,對疾病的認定更清晰、透明,最大程度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理賠爭議和理解歧義;描述更加規範統一,消除廣大消費者對於重疾定義在人體損傷標準方面與傷殘標準描述不一致的困擾。

對於市場熱議的“甲狀腺癌是否屬於重疾”這一問題,“新規範”並未將其剔除,而是根據疾病嚴重程度對其進行分級,依據分級進行賠付。按照“新規範”,I期甲狀腺癌屬於不在“惡性腫瘤——重度”保障範圍的疾病,按輕症賠,賠付最高不超過重疾保額的30%;更嚴重的甲狀腺癌,則按重疾賠。

優化風險邊際

影響重疾險產品價格的因素包括很多方面,如保障責任、利率、費用率、重疾發生率等,不同產品對不同因素的敏感性不同,重疾發生率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2020版《重疾表》對以往版本作出修訂。中國精算師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保護消費者利益角度出發,本次修訂特別對風險邊際進行了科學優化。從價格上看,對於主流重疾險產品,在相同保障責任的前提條件下,重疾險產品價格會略有下降;對於定期重疾險產品,部分年齡段的價格會有明顯下降。總體上看,重疾險產品價格將更加科學合理。

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2020版《重疾表》為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基礎的最低要求;明確2020版《重疾表》對產品定價的參考作用;建立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動態修訂機制。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副主任賈飆表示,銀保監會將從監管角度對執行新規範提出三方面要求:明確新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應當符合“新規範”各項要求;明確過渡期為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確保重大疾病保險新老規範平穩切換,過渡期結束後,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嚴禁保險公司借新老規範切換進行銷售誤導,嚴禁炒作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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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