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村官被免職後不服 起訴鄉政府程序違法獲勝訴
2016年1月17日,即便拿到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勝訴之後的三星村村主任劉吉華仍然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經“官復原職”。
前村官起訴鄉政府 這膽子夠大啊
村官被免
2014年6月23日,劉吉華以過60%的票數當選三星村村主任。這是他連續第6次當選該職務。
“人厚道,任勞任怨,體恤村民疾苦,辦事得力。”59歲的祖頭山組會計劉庭曉説,劉吉華深孚眾望,當選基本沒有懸念。
當天,政府向其頒發了《湖南省村民委員會成員當選證》。
然而,僅僅4個月後,劉吉華的村主任一職就告“暫停”——2014年10月31日,中共石鼓區委角山鄉委員會作出《關於給予謝玉亮等同志處理的決定》。其中第三條載明:對三星村村委主任劉吉華、小云山村委主任劉伍生兩位同志提議按程序給予免職處理,分別由何德科同志主持三星村兩委全面工作,由宋建新同志主持小云山村兩委會全面工作。
造成劉吉華被提議免職的原因是,三星村有3位村民建房超標,因而給予處罰。
衡陽市石鼓區角山鄉政府提交給法院的答辯狀上對此作了如下解釋:衡陽市航拍反饋數據核查和鄉城管日常巡查統計發現,三星村內有3户村民存在違法私建、搶建、超面積建房及私開宅基地的行為,按照石鼓區委印發的《石鼓區關於控制違法建設工作“四個一律免職”的規定》,鄉黨委發文:對三星村村委主任劉吉華、小云山村委主任劉伍生兩位同志提議按程序給予免職處理,分別由何德科同志主持三星村兩委全面工作,由宋建新同志主持小云山村兩委會全面工作。
隨後的2014年11月12日,角山鄉政府頒佈《關於成立角山鄉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即角政發2014第18號文件),決定成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領導小組。通知內容包括:何德科,三星村委會主任(代)。這意味着,鄉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將劉吉華免職。
代人受過?
2016年1月22日上午,他向記者陳述心中“委屈”——按照現行的管理辦法,該村村民建房在符合條件、沒有佔用耕地的情況下,經所在村小組同意,由村委會報送到鄉里的國土、規劃部門及鄉紀委審定,最後區政府同意後才可以建房。此後,鄉政府會與建房人簽訂協議,並收取一定的保證金。一旦村民違規超面積建房,會予以處罰,並分類扣除保證金。作為村主任,他只有上報村民建房請求的份,沒有執法權;因此而受到處分,他覺得很意外。
劉吉華説,現在的村委會主要承擔村民建房的申報、計生和兩個文明建設工作。在任這些年,尤其是近幾年,該村的工作不斷獲得上級政府的好評,榮譽接踵而至;從普通村建設成衡陽市“文明村”,還榮獲了2014年湖南省“美麗鄉村建設”評選的“示範村”。2013年鄉黨委、政府還給該村頒發了“控規拆違”一等獎。在他被免職的2014年,三星村在角山鄉黨委、政府的績效考核中排名第二。這些成績的取得是村支兩委的共同努力,其中也有他辛勤的付出。現在以一個村民違規建房為由被免除職務,他心裏備感難受。
劉吉華的代理人羅秋林律師則表示,在2014年角山鄉黨委發文對三星村村委主任劉吉華提議按程序給予免職處理後,村裏並沒有按照程序召開村民會議免除劉的村委會主任職務。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規定,只有村裏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才有提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力,且必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才有效。角山鄉政府直接指定他人代理村主任職務的行為,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64歲的大老屋組組長何毅告訴記者,三星村是當地一個大村,有17個組共3000多村民。村支兩委積極肯幹,敢擔責任,村裏各項工作發展很快,常常在鄉、區裏面名列前茅。鄉黨委提議免除劉吉華的職務時,召開了村組幹部會議。但是,當時到場的21名村組幹部全部反對,大家認為違規建房是建房人經過村小組、村委會,最後由鄉政府審定的,出了問題責任怎麼都弄不到村主任身上來,“明顯他們是在找人卸擔子!”
70多歲的老村主任劉華卯稱,劉吉華以前不是組長和村幹部時,就十分支持村裏工作,經常為大家在外面跑動,還幫村裏代繳過農業税好幾萬元,到現在都還沒有收回。劉吉華任職村主任後工作很出色。對於這次免職大家都有看法,因為村主任是村民選出的,要免必須通過村民大會,由選民決定。
劉庭曉説,聽到劉吉華要被免職的消息,他們村組幹部一起找鄉長書記理論,但兩人不出來。最後露面的鄉人大主席團主席説,劉的工作幹得不錯,一週之內給答覆,但事後沒有了音訊。
訴至法庭
2015年10月,被逼無奈的劉吉華將衡陽市石鼓區角山鄉政府訴至石鼓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鄉政府在未經法定程序免去其村主任職務的情況下、指定他人代行職權的行為違法。
2015年11月25日,石鼓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角山鄉副鄉長賀仕棟出庭。
角山鄉政府辯稱,這一被訴的行為是鄉政府的內部工作安排,具有不可訴性。因為這一行為是為了妥善安排角山鄉的社會救助工作,不會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對外並不產生法律效力。同時,按照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人事獎懲和任免等決定是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外的。實際上對劉吉華職務身份作出處理的是角山鄉黨委,這是按照石鼓區委印發的《石鼓區關於控制違法建設工作“四個一律免職”的規定》,鄉黨委發文對鄉政府、村委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而這一行為是建議,不是實質處理行為。
2016年1月13日,衡陽市石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角山鄉政府在未經過法定程序免去劉吉華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情況下,指定他人代理村委會主任的行為違法。
2016年1月22日上午,記者來到與三星村僅相隔三四百米的角山鄉黨委和政府辦公樓內,叩響二樓黨委書記和鄉長的辦公室大門,均無人應答。工作人員稱書記、鄉長已外出。
劉吉華告知,官司贏了後,鄉里黨委政府無人與他進行溝通。而他原來以為,判決後,至少鄉政府會開會給大家一個説法。
再次訴訟的背後
劉吉華的代理人、律師羅秋林對此並不感到意外。早在15年前,他就曾代理過衡陽市下轄的常寧市(縣級市)蔭田鎮爺塘村村主任蔣石林因鎮政府非法撤免其職務而訴至法院的“國內第一案”。
2001年1月10日,蔣石林和村支書肖柏達及村裏10多個黨員一起參加蔭田鎮舉辦的黨員冬訓會時,蔭田鎮政協聯絡工委主任彭愛華以鎮黨委、政府的名義在大會上宣佈,罷免蔣石林的村委會主任職務。此時,離其任期結束還有14個月。
會上,與蔣石林一同被撤職的還有村裏其他幾個村民委員,大多數人都沒有吱聲。但蔣石林認為自己是村民選出來的,是要對村民負責的,鎮裏沒權力撤他的職。他認為,自己是在削減村組幹部工資分攤、對鎮裏攤下的不合理費用進行了抵制、舉報村裏以前的經濟和計生工作問題,惹惱了蔭田鎮領導。撤職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於是,他委託律師羅秋林將鎮政府起訴到了常寧市法院。
由於蔣石林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第一次“海選”出來的村官,該案曾被本報和央視、新華社、南方週末等國內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01年11月6日,蔣石林看到了判決書:勝訴。20天后,蔭田鎮黨政召開會議,決定執行法院的判決,還是由蔣石林繼續主持爺塘村的村委會工作。
曾在基層擔任過8年鄉鎮領導、時任蔭田鎮黨委書記尹文就此事向本報記者提出幾點不同看法。他表示,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實有利於提高村民民主意識,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農村民主政治的進步。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村民法治意識在一些偏僻的農村地區還比較薄弱,完全放手讓村民自決,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和施政會不會受家族勢力、裙帶關係和一些有個人野心的人所控制?如果有人對抗政府的工作又該怎麼辦?當地的一些鎮幹部也認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過於強調村委會由村民選舉、自主管理的權利,而對其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同時,對村委會的工作是否稱職,如何衡量、考核,是以貫徹執行政府政策、工作為指標,還是按村民自身願望為依據,都缺乏規定。
一直觀察此類事件的南華大學文法學院院長、法學教授羅萬里則認為,湖南一再發生公然違反法律,政府免村主任,干預村民自治權的事件,不是偶然的,有其制度上和政治習慣上的必然性,體現了我國村民自治制度這一直接民主形態需要法律“補丁”。
他在《地方政府免村官事件的法律評析》一文中指出,劉吉華、蔣石林案值得關注,因為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讓人深思。從國家和社會關係理論的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國家與鄉村社會適當分離的治理形態。這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的主要理論基礎。該法的第5條也明確規定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權只有行政指導權以及支持和幫助職責,且明確規定“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然而,由於現在各級政府每年都會制定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這些計劃經過層層分解,一直落實到基層鄉鎮政府,客觀上形成了一個壓力型的運行體制。這些工作轉移到了基層黨委政府來執行,他們又去催促村委主任來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實際上把握着村級工作的直接領導權。一旦發生衝突,鄉村治理中的權力運行的結構性矛盾均缺乏良好的救濟制度。
他建議,在現在村民自治的新形勢下,鄉鎮政府工作的方式和作風更應有所轉變,鄉鎮領導應該明白,鄉村兩級是指導而非領導的關係;在實際工作中,應該多用資源和政策引導,少用行政干預;多做工作,少下命令,這樣才能真正保證國家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有效管理。同時,也應當通過設立民主救濟法律制度來“補缺”,以加強對村委會委員和村官的日常管理行為監督以及來自政府、其他組織對村民自治權妨害的排除和救濟,真正保護村民自治權,杜絕自治權空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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