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苑丨你發的微信表情或成“呈堂證供”?這是真的!不過……
日常生活中,表情符號是大家網絡聊天中廣泛使用的“神器”。但你知道嗎,你發的每一個表情,或成“呈堂證供”。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表情符號已經登上多地法院判決書,不僅有民事案件還有刑事案件,它們成為該案在判罰或定性時的一個輔助證據。不過專家也表示,鑑於表情符號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絡表情的含義,確實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
多名執業律師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在法律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網絡表情能否被作為“呈堂證供”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並結合具體的案情而定。特別是刑事案件中,還要排除合理懷疑等。
判決丨網絡表情被寫入判決書 有犯罪分子將其作報賬符號
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24500號民事判決書中,對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判決。作為創作者的盧泓於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發送其創作的歌詞。後者表明其在路上後,發送了微信表情符號[強]。
最終該判決認定:“結合雙方的前後聊天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微信表情符號並非是對盧泓歌詞的認可,而是屬於禮貌性回覆,不能作為盧泓交付的歌詞符合訴爭合同約定的依據”。
而在另一份民間借貸案的判決書中,貸款人張輝鋒給借款人閆浩發微信,羅列了後者的借款明細。閆浩則回了一個表情符號“OK”。這一表情符號在張輝鋒看來意味着認同,但閆浩稱:這個“OK”不是認可張輝鋒的微信內容。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3487號判決書認為: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閆浩的明確認可,因而該微信內容不能作為後者尚欠張輝鋒相應金額的依據。
相對與上述兩份判決書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義顯得較為模糊。如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的判決書中,承租方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願,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產,只是回覆了一個“太陽”的表情符號。在出租方看來,這個“太陽”的表情符號意味着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出租方,認為應當認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後的標準繼續承租。同時,判決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後相應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不僅民事判決,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書中,也出現了表情符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 (2020)浙01刑終386號一份《祝志祥、鄧洪偉、彭奮等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其中寫道:“劉某等人在賣淫活動後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號發送微笑等表情符號用於報賬。”
專家丨表情符號含義模糊 具體認定面臨挑戰
作為研究網絡表情的學者,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鬍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隨着即時通訊軟件的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用網絡表情來表達自己的態度,網絡表情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胡凌説,就國內的大多數案件而言,網絡表情通常只是作為輔助證據出現,並非佔決定作用。不過,鑑於表情符號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絡表情的含義,確實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
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騰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原來的表情包都是泛娛樂化的東西,對聊天氛圍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隨着表情包功能深入,使用人將情緒和意思涵蓋其中的時候,表情包不單單是娛樂化的東西了,表情包已經成為人們表達內心的一種承認、放棄、變更、中立等評價方面的意思表示,參與到語言交流中了。
作為語言交流的一部分,載入民事糾紛甚至在刑事犯罪當中,作為證據的一部分,這種表情包還帶有一種動機性、主觀性、特徵性等。
但是,表情包畢竟不是語言,它是一種語言文創,文化性是比較明顯的,透過文化性才能認知到它的意思。而文化性和(意思)性佔據的比例也很不一樣,所以我們對它的判斷的標準也就不同。現在表情包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就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有判例性的指示,讓表情包類別化或個別化地表示出準確意思。
律師丨僅憑網絡表情不能直接定案 要排除合理懷疑
中國法學會會員、葛樹春律師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在具體法律實踐中,網絡表情能否被作為“呈堂證供”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並結合具體的案情而定。以微信為例,現代社會快節奏生活,很多人收到對方的消息之後往往沒有仔細看,但出於禮貌而用一個網絡表情作為回應,雙方一旦發生糾紛一方拿出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作為核心證據,顯然不妥。
但舉證質證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方用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進行舉證,另一方予以否認的,這時候將網絡表情作為證據的一方,就應該再用其他的證據加以佐證所主張的事實真實性,否則很難被稱為定案的直接證據。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認定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閆浩的明確認可就是最好的見證。
在實踐中,倘若一方用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進行舉證甚至僅以此起訴被告,那麼在沒有其他證據或者其他聊天記錄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審判人員不能僅憑網絡表情斷案,因為一旦這樣就會給人一種審判人員存在“主觀臆斷性”的行為,甚至有靠猜測斷案的嫌疑。
當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不排除用暗號、暗語或者網絡表情當做接頭或者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但是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定罪量刑的事實更要有證據鏈加以證明,定案的證據必須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很顯然,僅憑網絡表情一定不能直接定案。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表情作為微信聊天記錄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使用的,完結具體聊天記錄,放到具體聊天語境中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最重要的是三點,首先要看當事人舉示的證據是否為原件,如果僅僅是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或者照片,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輔證,其真實性就已經缺失。
其次,確定聊天記錄雙方特別是對方的身份,是否為對方當事人。這個過程並非想當然就可認定,比如該微信號是否明確在相關文書中;該微信號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該微信號是否綁定了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否客觀、完整,是否與案件待證的事實相關,最後要看該聊天記錄的形成或獲取是否合法。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千秋認為,表情符號能否成為司法判決確認某些事實的依據,關鍵是在具體的法律情境下,表情符號是否構成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明確無誤,具有唯一性,完全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通常情況下,表情符號需要跟語言表達相結合才能得出清晰的結論,單純某個表情符號是否構成確定的意思表示,需要結合當事人發送表情符號時的具體情境、社會約定俗成的慣例、當事人之間的交流習慣等,站在一般人的認知立場上作出謹慎判定。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