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在線旅遊平台不得濫用大數據設置不公平交易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婷婷)旅遊體驗不滿意,遊客寫差評,卻被商家要求刪除評價;濫用大數據,為遊客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今天(8月31日),文旅部正式公佈《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以制止這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該規定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擅自刪除旅遊者評價

文旅部表示,近年來,我國在線旅遊市場快速增長,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的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廣大人民羣眾出遊,促進了旅遊消費,帶動了行業發展。同時,一些在線旅遊經營者上線不合規旅遊產品,擾亂市場秩序,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

針對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出現的種種問題,今日公佈的規定提出,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結合有關政府部門發佈的安全風險提示等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好旅遊安全宣傳與引導、風險提示與防範、應急救助與處置等工作。平台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台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確保平台信息內容安全。

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質量標準等級、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遊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針對遊客評價,規定明確提出,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遊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對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

不得濫用大數據基於消費記錄等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遊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旅遊者同意。

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規定提出,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財政、税收、金融、保險等方面支持在線旅遊行業發展,保障在線旅遊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在線旅遊經營者在旅遊目的地推廣、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大數據應用、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遊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記者注意到,規定對經營者與遊客發生糾紛也提出了相應要求。其中明確,平台經營者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全國旅遊投訴渠道。平台內經營者與旅遊者發生旅遊糾紛的,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平台經營者先行賠付。

新京報記者 吳婷婷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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