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歲老人跟團遊途中猝死,旅行賠10萬

煙台旅遊圈

新京報訊(記者 汪暢)浙江吳興一78歲老人跟團旅行途中猝死。10月14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後,老人家屬狀告旅行社索賠39萬餘元,法院於2019年10月8日受理該案,一審判決被告開心旅行社對損害結果承擔30%的責任,賠償10萬餘元。

78歲老人跟團旅行倒地身亡,旅行社賠償10萬

2018年10月11日,78歲的王先生與10位老年人一同在湖州開心旅行社報團,參加山西雙高八日遊。第三天,白天的遊覽行程結束,團隊吃了晚飯,準備返回酒店休息,然後繼續夜遊平遙古城。

78歲老人跟團遊途中猝死,旅行賠10萬
當晚6點47分,王先生在遊覽途中突然倒地。7點20分,買票回來的導遊報警,後經120搶救無效,醫生隨後宣佈死亡。

王先生兒女認為,旅行社並未通知其父的成年家屬簽字,也沒有給老年出遊團安排隨團的醫生和急救藥物,以至於父親未得到及時救助,從而死亡。於是,他們將湖州開心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0萬餘元。

旅行社認為,籤合同時,已經對該旅行團進行了安全告知。當時,同行者張先生代表所有老年人在身體狀況一欄填寫了“健康”。而且,旅行社制定的這條旅遊線路,已經有過上萬人次的出遊驗證,旅遊節奏和強度適合老年人。再者,王先生是在當天行程結束之後,在回酒店的路上倒地身亡和旅行社沒有關係。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開心旅行社對損害結果承擔30%責任,判決開心旅行社賠償10萬餘元。

法院認為,王先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盡到最高注意義務,作為超75週歲的老年旅行者,不顧後果參團旅行,且未告知成年家屬,自身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

但是,旅行社並未按照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安排隨團醫生以及攜帶針對老年人常見疾病的急救藥物,也未安排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務技能的導遊。

在王先生與開心旅行社之間,是存在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係。旅行社在接受王先生報名時,明知他已75週歲,卻未謹慎瞭解其身體狀況,以便根據其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接納其報名參團。同時,也未要求75歲以上老年旅遊者由成年直系家屬簽字、陪同。

從行程安排來看,當天一共要遊覽三個景點,上午參觀壺口瀑布,再乘車前往王家大院,參觀了將近兩個小時後,又乘車到平遙古城,計劃晚上夜遊平遙古城。時間較為緊湊,節奏較快。

並且,王先生18點47分倒地,當地導遊於19點20分才向事發地派出所報警,並未及時對王先生進行救助。

因此,作為專業的旅遊經營者,開心旅行社不論是由於疏忽大意,還是由於成本核算考慮,客觀上均未採取合理必要措施,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老年旅行者最好與成年親屬結伴而行

吳興法院建議,老人出遊之前,要了解旅行社的詳細路線,判斷自己的身體能不能承受這種路線安排,在參團旅行之前,最好告訴自己的親屬,讓親屬幫忙評估出遊的風險,共同關注旅遊安全。如果是長途旅行的話,最好在旅遊中常和家屬溝通,或者與親屬結伴出遊,方便照顧。

至於旅行社,則要充分履行旅行風險警示、告知義務,在安排老年出遊團前,根據潛在風險、老年旅遊者的身體健康要求等,出示《安全告知書》等。在旅行線路的安排方面,應根據老年旅遊者特點,合理制定路線及配備隨行的醫護、救助等輔助人員,履行好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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