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遊樂園特價年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遊客質疑遭遇“霸王條款”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休閒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康亞飛

衝着每名持卡成人可帶一名身高未達1.1米的免票兒童入園遊玩,2月14日11時許,鄭州市民馬女士在方特旅遊APP上花費1464元購買了3張“金虎特享年卡”。但當其帶着孩子進入方特歡樂世界後才發現,多數遊樂項目自己免票的孩子無法參與。隨後,馬女士一家來到遊客中心提出退卡,遭到園方拒絕:年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對此,馬女士提出質疑,園方制定改不退卡的規則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為了能免票的孩子買年卡,沒曾想孩子玩不成年卡不退換

“因為我家小兒子在免票範圍內,14日11點半左右,我和丈夫在方特APP上買了3張年卡。”馬女士告訴大河報·豫視頻記者,進入樂園之後,他們在第一個遊樂項目上就遭到“拒絕帶娃”的要求。

“第一個項目是恐龍危機,工作人員拿着卡尺量了孩子的身高説孩子只有1.09米左右,未達到體驗這個項目的身高要求,因此不能體驗恐龍危機項目。”馬女士説,考慮到園內項目多為1.1米以上才能遊玩,她與丈夫認為購買的年卡也失去了意義。

隨後,馬女士一家前往客服中心進行退票時更糟心了。“工作人員説,網站銷售須知中標註得很明顯,門票一旦售出,概不退換。12點半左右我撥打了‘12315’進行投訴,因為園方始終拒絕退票,協調未果後我們只能先離開。”

在講完整件事的始末後,馬女士向大河報·豫視頻記者提出自己的質疑:在消費者一個項目都沒有體驗的情況下,園方拒不退票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年卡一經售出概不退票的規則,是否為霸王條款呢?

方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相關規定,退改規則明示後即為有效約定

馬女士向大河報·豫視頻記者表示,她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瞭解到,在無理由退貨制度方面有規定,除了定作、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經拆封的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這四種商品之外,其他網購商品均可七天無理由退貨。馬女士認為,她網購才半個小時的年卡就在可退之列,方特方面應該進行給予退款。

記者在方特旅遊APP中看到,鄭州方特歡樂世界在售年卡共有4款,分別為售價488元的金虎特享年卡、售價999元的銀虎年卡、售價1299元的金虎年卡以及售價2199園的鑽石年卡,其中只有金虎特享年卡不可退改,退改規則顯示,“金虎特享年卡”為活動票,一經預定,不支持退票、改期。

對此遊樂園方面有何説法?2月15日中午,記者撥通了方特歡樂世界全國服務熱線,熱線客服告訴記者,特價年卡在售賣時就已明確了規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購買,即使並未使用也無法退改。對於該規則是否為“霸王條款”,客服人員向記者肯定地表示,不屬於霸王條款。“因為本身就是做的特價活動,我們會提供這樣的服務、產品給到遊客,遊客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決定是否選購。”

而對於馬女士提出的方特退改規則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客服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規定了,如果是對於特價限時限量的產品,商家在售賣時已經明確了它的規則,並在明顯位置進行提示,就是有效的約定。“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決定是否要採購這種產品,選擇了哪個產品,就需要遵循產品的相關規定。”

“預定須知”的背後,是否暗藏“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同時,《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對於此事件,北京觀韜中茂(鄭州)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劉果認為,以家庭為主體的集體出遊本就以兒童為中心,如兒童不能參與相關遊樂項目,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達,馬某一家要求解除與鄭州方特歡樂世界的購票合同,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相關精神和規定。

此外,方特歡樂世界年卡更是為了生活所需的消費型需求,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可“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網購商品,消費者可以進行維權。“方特方面可以依據《合同法》表明自己已經作出告知義務,消費者也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規定,認定產品的退還不會造成價值貶損,屬於‘可退還商品’”。

“特價商品不退不換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條款,即便方特官方在預訂須知裏進行了明確提示,但這樣的提示,在格式合同裏屬於霸王條款,這類與消保法相悖的格式條款均為無效條款。”劉果説。

來源:大河報·豫視頻 編輯:屈珂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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