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正:有序流動、開放共享、可信安全前提下,讓數據價值充分實現
新京報訊(記者 柯鋭)數據對當今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具有重大價值。數據如今已被視為第五大生產要素。但是圍繞着數據的性質、權屬和利用規則的缺失構成了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為了促進數據應用,加強數據治理,更好發揮作為未來數據的功能和作用,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等清華大學的五家智庫機構聯合發起了數據利用與數據治理的系列論壇。第一期研討會“企業數據利用與治理”於2月5日成功舉辦。
會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梁正對公私合作的數據治理模式進行了探討。
數據具備商業價值和公共價值
梁正表示,數據的商業價值主要體現在企業間數據開放中。平台數據類型包括行為數據、用户特徵數據等。合理合法地使用平台數據,能夠提升經營效率,改進產品服務;此外,還能改善消費體驗,增進用户黏性,以及發掘潛在商機,創新商業模式。
不過,一旦平台數據被不當使用,如違規收集、交易和使用數據,則將導致數據壟斷、平台封禁、大數據殺熟、價格歧視等現象。目前,跨平台合作創造商業價值、權益如何分配,跨平台共享涉及用户隱私、風險如何防控?此外,數據在平台上依存,由用户生產,它到底應該歸誰?這些問題都值得關注。
數據的公共價值也值得關注。梁正表示,數據的公共價值體現在企業數據向政府開放,給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帶來便利上。具體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提升行政決策能力和水平;第二,提高行政執行效率,實現責任壓實、精準落實、無縫隙溝通協調;第三,規範行政權力行使,確保法治、公正、留痕;第四,優化公共服務供給,確保效率增加、模式優化、質量提升。
因此,數據的開放和流動,不僅僅具有商業價值,還可以提升公共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梁正表示,從一些代表性社交平台來看,在數據權屬方面有一些管理規則,但不完善。例如,採集的數據種類,是否向用户簡明地提示和確認,不同平台是不一樣的。用户權利是不是得到了保障?讀取用户數據的權限如何定義?這些也存在模糊地帶。在促進數據有序流動、開放共享、可信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數據作為要素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最大化是基本目標。
他認為,數據治理的關鍵包括兩方面,一是數據權屬的界定,只有權利界定清楚,收益分配、成本分擔才能夠被提上日程。二是數據安全問題,要保障數據要素有效配置,首先數據的安全要得到保障,這是治理的兩個關鍵。
數據治理的三類主體之間有交叉、聯繫、重疊
梁正表示,政府、用户、平台企業三類主體,角色之間有交叉、有聯繫又有重疊。
其中,政府生產大量公共數據,也擁有這一部分數據,同時作為一個運營和管理者管理公共數據,是一個多重角色。政府在數據治理中可發揮作用,包括建立數據治理基本規則制度體系,規範數字經濟市場競爭秩序,依託數據進行行政管理,挖掘數據價值提供更好公共服務。
作為平台,不只是記錄消費者或者用户數據,平台通過數據匯聚加工,會生產大量數據,創造新的價值。此外,平台提供數據服務,提供產品服務,同時在管理和運營用户的數據,這一部分數據的來源有可能是消費者,有可能是廠商,甚至有可能是政府。平台要設計數據流動共享的激勵機制,目前這個機制是不完善的,甚至是存在灰色地帶。平台應該建立內部治理規則,所以平台自身也具有多重角色。
與前兩類主體不同,用户更多是參與治理,是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同時也是數據要素提供者。激勵機制的設計要能鼓勵用户願意分享數據,激勵數據流動,同時安全應該得到有效保護,而這個安全保障更多是由平台來提供,作為制度體系上是要通過法律和政府規制來保障。
校對:柳寶慶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