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快完善非電商平台 “直播帶貨”行為立法

本報記者 劉慧

最近一些直播平台發生大量“虛假宣傳、商品質量沒保障”等直播帶貨亂象,給消費者帶來巨大損失。如何規範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表示,直播帶貨屬於電子商務行為,直播帶貨者屬於非電商平台內其他類型電子商務經營者。直播平台不屬於電子商務平台,不受《電子商務法》約束,不承擔違反《電子商務法》帶來的法律責任。因此,亟待從法律層面加以完善,避免直播帶貨變“帶禍”。

武長海告訴記者,非電商平台直播帶貨者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快手、今日頭條等不屬於電商平台,不受《電子商務法》約束,也不是電商營利機構,也不會承擔直播帶貨者侵權帶來的民事責任。我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開始生效,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認識和規範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從目前來看,《電子商務法》及其落實市場監督責任的市場監管部門都沒有準備好應對這種新型電子商務活動,沒有在法律規則細化上、在監管技術和人力配備上、在監管機制和監管措施應對上做好準備。

目前,在淘寶、拼多多、京東等電子商務平台內進行銷售貨物的直播者,是在電商平台內的經營者,身份沒有改變,和快手等直播帶貨者性質不同,平台的法律責任不同。武長海表示,在電商平台內進行直播售貨,電商平台要根據《電子商務法》承擔和履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責任,如果履行不到位,除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外,還要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武長海也指出,從現行的制度體系來看,直播電商行業中相關平台、經營者與主播的責任界定劃分、尺度適用性等問題,特別是對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貫徹執行上存在漏洞。對於出現的此類新型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應對,進一步細化《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對新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監管真正落實到位,不留空白。目前,除電商平台外出現的新型網絡銷售手段,都應當納入《電子商務法》約束範圍,進行細化,按照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監管,包括納税。

“保護健康的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應該有空白,刻不容緩。”武長海説,各種電子商務活動之所以要進行監管,是因為這些電子商務活動進入了“虛無空間”,跨越了傳統的時空,超出了傳統監管方式之所及。因此,必須通過新的立法進行監管,而且必須進行穿透式監管。

在武長海看來,未來隨着5G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發展,各種新型電子商務經營者會不斷湧現,立法要及時跟進,監管要跟上、要同步,否則就無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秩序。

類比來看,淘寶、京東和拼多多等電商平台及其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是電子商務的“場內交易”,容易監管;而其他新型電子商務經營者是電子商務的“場外交易”,不容易監管。而事實上,電子商務“場外交易”數量巨大,產生的交易風險和積累的矛盾可能會遠遠大於“場內交易”。武長海稱,這些情況亟待引起立法和監管部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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