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平台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強制“二選一”誰來管?《辦法》來了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科技

近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台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佈。作為《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首部針對電商監管的具體細則,它的出台意味着平台經濟立法加速,將對相關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直播帶貨,平台責任被壓實

近年來,我國電商平台、社交平台的發展非常快,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和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

不過,這些新業態、新模式,也產生了多種亂象,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例如,電商直播中,一些名人在直播帶貨時頻“翻車”,出現“售賣假燕窩”、自曝帶貨品牌售假等事件。

令人關注的是,針對此前備受熱議的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

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辦法》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針對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嚴格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規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

此外,《辦法》還做出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在這些問題中,最近最為熱門的話題是: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受限制

網絡帶來的便利,往往建立在個人信息之上。很大程度上可以説,消費者不提供個人信息,就無法獲得方便的服務。比如,外賣要地址與電話,打車要電話與定位。

因此,很多App在這個機制的掩護下,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不但自身濫用這些信息,對消費者形成騷擾,甚至有些還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以此牟利。

這些現象,對個人信息保護也提出了新的挑戰。新出台的《辦法》也回應了社會呼聲,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户、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台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平台監管成本更小

當前,令消費者頭痛的另一個大問題是直播。一些帶貨主播在直播宣傳貨物時説得天花亂墜,消費者買回家卻發現完全不是那麼回事。許多消費者看到別人踴躍購買某種商品,自己也跟風買。消費者卻不知道,踴躍購買現象的背後,可能存在着數據造假。

針對這些直播亂象,《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這意味着,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把平台定位為“交易平台”,併為其賦予相應的義務,這就通過綁定責任的方式,解決了消費者難以找到負責方,或者負責方擔責太小,消費者難以維權的問題。

相對消費者與監管方,平台與平台上的經營方,關係更密切,信息更充分,平台監管成本更小。這符合交易成本原則,也符合立法思想中的漢德法則,對於推進直播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積極意義。

旗幟鮮明打擊變相“二選一”

對平台而言,此次《辦法》的重大影響,是對“二選一”等行為作出了明確規範。

“二選一”即“排他性交易”(Exclusive Dealing),指的是企業通過合同等方式“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在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電子商務法》第22條、第35條;《反壟斷法》第14條和第17條;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出台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以及省級《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都明確禁止排他性交易行為,也即“二選一”。

不過,“二選一”的執法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難題。首先,電商雖然發展多年,但放在長時間尺度來看仍然是新業態,再加上電商新模式層出不窮,所以,存在模糊性使得執法難度大。

其次,“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沒有明確標準,比較模糊。再者,“二選一”中的具體手段,比如搜索降權、屏蔽,都很隱蔽,很難取證;而且,平台一般都很大,佔據着渠道的便利,所謂渠道為王,這讓很多經營者害怕被報復,不願配合執法。

所以,對這個問題在法律上進行清晰界定非常困難,也導致長期以來在司法層面上的處理沒有太大的進展。

此次《辦法》規定,平台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等方式,強制經營者“二選一”。相對以往的規定,此次的具體條款更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網絡時代的技術,發展非常快,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訂,一方面,可以讓子彈飛一會,先觀察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另一方面,也要積極跟進,不能讓相關領域長期處於無序狀態。但也應該看到的是,時代變化速度快,為了防止立法可能出現過嚴或過鬆的情況,應建立相應機制,及時修正,才能做到張弛有度,不苛刻不放縱。

本文轉自新京報App 作者:劉遠舉

本文編輯:劉穎

投稿、合作郵箱:xjbcmyj@bj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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