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這大概是遊戲行業侵權案屢禁不止最直接的原因,而“換皮”式抄襲又是其中最常見的侵權類型之一。
“換皮”遊戲公司會通過低成本抄襲某款產品,並用不同包體甚至是不同主體上線的方式來違法獲利。而維權方即便是發現了相關性行為,也往往因取證困難無法充分保障自己的權利。
不過近期一家“換皮”抄襲的遊戲公司卻因“拒不提交證據”被法院重懲。
該案為上海菲狐網絡起訴俠之谷和廣州柏際網絡聯運的5款遊戲(不同包體,實際為1款產品《醉美人》)侵權《崑崙墟》手遊,遊戲等級、整體畫面、故事情節、故事結果以及大量的遊戲素材和《崑崙墟》手遊高度相似。為此菲狐網絡索賠500萬元。
該案一審時,俠之谷拒絕了披露10個相關主體的運營數據,最終被判賠償菲狐網絡150萬元,菲狐網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再次要求俠之谷披露相關運營數據。儘管俠之谷提交了部分證據,但被法院認為“僅提交了通過非正式渠道獲取的部分證據材料且無法看清”,構成了證據妨礙,因此改判為500萬賠償。
這種“足額賠償”的情況極為少見,但我們仍舊不能確定侵權方是否從中獲得了更高的利益。面對“換皮”侵權維權難的問題,遊戲公司應該怎麼做?第11期【遊法解讀】欄目我們邀請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俊林律師來對該案進行相關解讀分析。
【遊法解讀】是遊戲日報全新打造的遊戲法律欄目,內容定位 “普法”與“解決方案”,目標是切實幫助遊戲廠商防備隱患與處理事件。如果您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另外我們也誠邀更多專注於遊戲法的律師/律所與我們合作共建內容。
本期嘉賓
王俊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盈科全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一部)主任,兼任北京市律師協會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等社會職務,2018年入選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師名錄,2020年入選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律師人才庫。
王俊林律師所帶領的盈科北京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一部)涉及競爭法、專利、商標、著作權、影視娛樂、遊戲、文創、網絡安全與數據保護、知產與刑事、涉外知識產權等法律服務領域。核心律師成員16名,執業律師及助理人員共計30多名,團隊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實務經驗。
王俊林律師
以下為具體解析:
一、案件判決關鍵影響因素解讀
該案二審改判霍爾果斯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深圳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俠之谷公司)共同賠償上海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菲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高於一審判決賠償金額,廣州柏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柏際公司)對其中157954.6元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注意的是,案中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是深圳俠之谷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二審庭審中,二審法院要求深圳俠之谷公司、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提交共同運營相關平台的證據材料,兩公司向法院提交其通過非正式渠道獲取的部分證據材料,且僅披露部分無法看清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其在運營相關平台中的侵權獲利,構成證據妨礙。二審法院認為,深圳俠之谷公司、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這一行為不僅違背誠信原則,浪費司法資源,還給案件審理帶來困難。考慮到深圳俠之谷公司、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與相關平台的合作期限較長,相關平台規模較大,平台數量較多,以及法律所規定的證據妨礙的根本目的在於破解舉證難、賠償低的實際情況,二審法院依據證據妨礙規則推定菲狐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500萬元成立。
同時,二審法院認定柏際公司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表明法院並不認可柏際公司合理來源的抗辯理由。
合理來源抗辯的法律依據是新《著作權法》第59條。結合到本案中,就是從平台角度出發,主張沒有參與被訴侵權遊戲的侵權行為,且在被訴侵權遊戲上線運營前,平台方審核了被訴遊戲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資料,在合同中也約定了知識產權相關條款,並盡到了平台的合理審查注意義務,通過合理來源以抗辯賠償責任。
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聯運是遊戲市場常見的運營模式,這一運營模式的各方當事人可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展示各方當事人在網絡遊戲市場開展合作營利的市場行為。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深圳俠之谷公司、柏際公司聯合運營平台經營《青雲靈劍訣》等五款被訴侵權遊戲,違背法律、法規將被訴侵權遊戲改名上線運營,違背網絡遊戲市場監管規定,難謂在聯合運營中存在善意。同時,柏際公司與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簽署聯運協議,雙方約定聯運期間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雙方通過分工合作方式運營被訴五款遊戲,柏際公司不僅提供網絡平台,還提供資金進行推廣宣傳,分擔聯合運營中產生的費用。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柏際公司與霍爾果斯俠之谷公司、深圳俠之谷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柏際公司對157954.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遊戲公司/當事人應如何避免類似法律風險
遊戲行業中,“換皮”現象較嚴重,部分開發團隊僅對遊戲表層如人物形象、UI界面、音樂音效等內容加以修改,並基於對遊戲產品底層體系的照搬照抄,換個名字就能較為迅速地推出一款新品。這種“換皮”行為,能大幅降低遊戲產品研發投入,大幅縮短遊戲研發週期,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會擾亂市場秩序,最終侵害玩家消費者的利益。
本案中被訴侵權的五款遊戲是對《崑崙墟》遊戲實施“換皮式”抄襲使用,其對權利遊戲《崑崙墟》前81級整體畫面的不當挪動、對《崑崙墟》獨創性表達的改編及後續使用行為,均落入改編權的控制範圍。改編權是法律賦予他人改編作品的權利,不僅控制對作品的改編行為,而且還控制對改編作品的後續使用行為,未經許可的改編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權行為。
被訴侵權遊戲通過“換皮式”抄襲《崑崙墟》遊戲,並將改編作品改頭換面式地在互聯網上宣傳、推廣和運營,分割權利遊戲市場,搶佔商業機會,篡奪權利遊戲所應當獲取經濟利益的市場份額,是法律禁止的侵權行為。若對改編作品的後續使用行為不加以制止,則會導致權利遊戲改編權的保護難以實現,作品的財產性權利最終不能通過保護改編權來實現,難以實現改編權所保護著作權財產權的立法目的。
因此作為遊戲公司,要加強對自主研發層面的投入,並加強內部合規建設及外部法律顧問等環節的支持力度。只有真正重視研發與創新,才能從根本上規避侵權風險,才能為廣大玩家提供品質上乘的遊戲產品。同時要加強對市面的主動關注,不僅是國內遊戲市場,對於遊戲公司出海之路的合規工作也要非常重視。很多公司目前並不合規,只是問題還沒暴露。
三、遇到類似訴訟應做好哪些準備?
1、從維權角度:
1)加強內部對市面產品的關注。公司內合規部門不應是成本中心,而要主動地為公司產品保駕護航。目前一些公司合規法務部門做不到主動出擊。
2)發現侵權嫌疑之產品,要及時固定證據,並對接外部法律協作團隊,不要在證據保全等方面出現瑕疵。
3)對維權方來説,訴訟不一定是最優解,要與外部協作團隊及時溝通,制定專業策略,力求公司損失不繼續擴大。
從規避侵權角度:
1)建立內部合規流程,合規部門指派BP深度參與項目會,包括立項、Demo、封測前、內測前、聯運前、公測前、大版本更新前、停運前等產品生命週期的各個環節,從研發之初便儘可能規避侵權風險。
2)在產品正式對外發布前,與外部協作的專業團隊對接評估風險。
3)產品對外發布後,若遇到訴訟爭議,及時制定專業策略,避免侵權行為持續甚至進一步擴大,力爭較理想的訴訟結果。
四、律師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遊戲產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針對這類案件,我們團隊會從“點、線、面”三方面進行思考。
首先是“點”,即遊戲產品本身是否有侵權的潛在風險點,比如遊戲畫面、UI界面、背景音樂、數值體系、玩法規則等,包括產品衍生的內容潛在風險點,如平面素材、遊戲icon、視頻內容、宣傳文案等,範圍要環繞遊戲產品的方方面面,這些就是業務層面的“點”。有了業務層面的“點”之後,就要思考法律層面的“點”,比如案由要怎麼選?訴訟請求怎麼寫?因為著作權是一權利束,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兩大類共17項權利。在這類案件中,訴訟請求的選擇十分重要,不能籠統説是著作權侵權,而要講清侵犯的是哪些具體細項權利。
其次是“線”,即遊戲產品從立項,到停運、退市,中間要經歷多個環節。比如本案涉及的是上線運營環節,那就要考慮這條線上,是否有潛在風險點或破局點。又如本案提到的合理來源抗辯,這個抗辯思路在本案情形下是否可行?這些“線”,既包括產品生產流程,也包括訴訟思路。
最後是“面”,代表的是法律專業團隊對遊戲業務的深入理解。這類案件,一來很考驗知產律師的法律專業性,二來也很考驗團隊對遊戲產業、遊戲業務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