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MBC電視台決定解聘涉嫌加入“N號房”博士房的記者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6月15日,韓國MBC電視台決定解僱涉嫌加入Telegram付費分享性剝削視頻“N號房”博士房聊天室的一位記者。 據韓國《中央日報》6月16日報道,MBC電視台15日召開人事委員
6月22日,韓國警方公開N號房嫌疑人安勝鎮(25歲)身份信息和麪部照片,他涉嫌從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利用社交媒體接近10多名兒童和青少年,以獲取身體裸露影像並進行脅迫等方法制作性剝削視頻,同時還涉嫌於2015年4月與通過社交媒體認識的一名兒童發生性關係。另外,韓國檢方以涉嫌組織及加入犯罪團體為由,對博士房主犯趙主彬等8名共犯進行了追加起訴。
N號房案件
N號房案件,是指通過社交平台Telegram建立多個秘密聊天房間,將被威脅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為性奴役的對象,並在房間內共享非法拍攝的性視頻和照片的案件。
截至2020年3月22日,韓國警方已對涉案的共犯13人進行立案,並拘捕了為首的“博士”趙某。 3月23日,趙博士身份公開,此人名叫趙主彬(音) 同日,韓國總統文在寅下令徹查“N號房”事件,要求警方調查聊天羣所有會員。 3月25日,犯罪嫌疑人趙主彬被移送檢方。3月30日,據韓媒,韓國“N號房”事件主犯之一李某近日為爭取輕判而向法官提出了悔過書 。4月13日,趙主彬被送上法庭,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網絡性犯罪專項調查組以違反《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等嫌疑對趙主彬提出拘留起訴。4月16日,韓國法院透露,趙主彬團伙將從4月29日開始受審。4月17日上午,韓國警方將“N號房”事件趙主彬的共犯姜勳(音譯)送交檢方,並將其公開示眾;姜勳當場連聲道歉。
2020年5月11日,據韓媒報道,慶北地方警察廳11日表示,以涉嫌違反《兒童青少年保護法》等,申請了韓國N號房創建人A某的逮捕令。
本月9日,警方對A某進行了傳喚調查。調查結果,A某承認自己就是godgod,於是警方對其進行了緊急逮捕。據悉,A某godgod為24歲男性,以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女性為對象,製作性剝削視頻,並且在telegram聊天室中進行傳播。 2020年5月18日,韓國警方將“N號房”創建人文亨旭(音譯)送交檢方,並將其公開示眾。
N號房案件反思
01、隱私安全的利與弊
N號房事件中最大的承載者是通訊軟件Telegram,這個軟件號稱全世界最安全的聊天軟件,團隊的具體位置沒有人知道,它主打隱私和安全,且不受任何政府監管。
●聊天可以閲後即焚
●聊天記錄不支持服務器存留
●支持聊天記錄定時銷燬...
今天被逮捕的N號房創始人godgod之前還稱:如果被抓,10天后視頻將自動曝光,另外,據國外媒體報道,許多恐怖份子也在利用Telegram來進行通信。
在N號房事件發生後,很多網友問,Telegram平台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目前看來,肯定不會,因為科技的發展本來就是有利有弊的,真正應該面對的是人性黑暗的一面,去加強社會道德建設,而不是去追究工具的錯。這就像同樣的土壤,能產生天使,也能產生惡魔。
02、女性保護
N號房事件中,這26萬人對女性的種種犯罪行為,讓人頭皮發麻,在N號房裏,女性成為了他們眼中的“玩物”,甚至還有大量兒童被性侵的影像,以前我們遇到此類事件,總是會説,女性們要學會保護自己,可是在N號房中被傷害的大量的未成年的學生和兒童,他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就在韓國的N號房事件被大家廣泛關注的時候,前幾天新聞又報道了國內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輪姦案,3個被告人都是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最後3人均被判了3-4年左右的刑期。
人大代表提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合理?
可能因為最近發生的這些事件,讓大家越來越意識到,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遠遠不夠,因此,昨天廣東省的一個全國人大代表擬提交議案,建議將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由14歲下調為13歲。
大部分網友對於此觀點都持認同態度,究其原因,還是因為網絡電視等媒體的發達,未成年人更容易獲取到各種各樣的信息,心理發育普遍呈早熟現象。
而韓國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和我國一樣,也是14歲,在這次N號房的事件中,我們看到,受害者不僅有11歲的未成年人,甚至有很多兒童及嬰兒,更讓人不能想象的是,N號房背後的兩個運營者都是20歲左右的大學生,平時還有做公益活動,這樣的大好年紀,如果沒有這件事,誰能想象他們會做出這種事?
這樣來看,不管是韓國還是中國,都應該加強校園的法制宣傳,提升未成年人保護自我的意識,另外,繼續從法律上進一步完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03、法律責任
N號房事件有26萬人參與,很多網友就有疑問,從法律上來説,他們到底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
這裏我們將這26萬人的角色分為2類,來為大家解讀各自的法律責任:
1、視頻製作者
從目前N號房事件所曝光的部分情況來看,視頻製作者至少會涉及性犯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兩類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237條規定,這些視頻製作者,有些屬於性侵行為,有些屬於猥褻行為。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但是這起事件中,如果有26萬人都觀看了視頻,這顯然是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加重情節。
因此:
如果視頻製作者是性侵行為的話,按照規定,會構成刑法236條強姦罪中的加重情節,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視頻製作者是猥褻行為的話,按照規定,會構成刑法237條猥褻罪中的加重情節,可以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另外一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話,同樣包含了傳播淫穢物品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兩種情況。
第三百六十三條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按照我國刑法363條、364條的規定:
如果視頻製作者是觸犯第364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話,按照規定,刑期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視頻製作者是觸犯第363條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話,按照規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觀看者
這裏我們將觀看者分為單純的觀看點擊者和觀看併為其提供金錢資助兩類來分析。
◤單純的觀看、點擊者
從大部分國家的法律來看,單純的觀看和點擊淫穢視頻,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有一點例外,如果觀看和持有兒童的淫穢視頻,是構成犯罪的。
◤觀看併為其提供金錢資助者
從N號房事件中來看,有大量的付費會員觀看並持有淫穢視頻,這是構成犯罪的。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有一種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N號房中這些付費觀看者,明知這些視頻製作者要去實施性侵或者猥褻,並要製作相應的視頻,依然選擇付費,為其提供金錢上的資助。
實際觀看者主觀上知道自己在幫視頻製作者實施性侵、猥褻等犯罪行為,客觀上也實施了幫助行為,所以是可以以我國共同犯罪理論中的共同犯罪來進行定罪和量刑的。
《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的量刑,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來看,一般是減輕或者免除。當然,N號房這起事件當中,處罰26萬人,肯定是不現實的,最後大概率是處罰一些主要的罪犯,銷燬影像。
在N號房事件中,人性的醜惡體現地淋漓盡致,但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好人和壞人並沒有明顯的界限,熱衷於公益的“博士”是好人嗎?是;而另一面剝削女性的它是壞人嗎?也是。
所以對於女性來説,要保護好自己,除了依賴道德和法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本身要學會正確的識人,不能從單獨的某件事某個舉動去認識一個人,因為人性本身就是複雜的。
最後,希望每一位女性保護好自己,遇見任何的不法侵害,都能勇敢地站出來,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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