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2年冬奧會將於2月4日開幕。從籌辦至今,冬奧會贏得全民關注,掀起了“奧運熱”“冰雪熱”。冰雪運動及相應配套設備、服裝、場館等產業迎來一波蓬勃發展,但也有一些與冬奧會無直接關聯的企業打出了“冬奧”旗號,蹭熱度、搭便車的意圖十分明顯。那麼,違規違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不正當地蹭冬奧會熱度,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風險呢?
受保護的奧林匹克標誌都有什麼
某地一火鍋店擅用“奧運”“東京奧運會”等標識被罰案引發廣泛關注。該火鍋店於2021年7月25日、26日通過微博發佈了含有“一起看奧運、不可辜負的美食、東京奧運會、如果我是運動員”等話題及宣傳其菜品的商業廣告內容。上述未經許可使用的“奧運”“東京奧運會”文字,屬於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奧林匹克標誌,使用目的是為提高商業影響並宣傳自身餐飲品牌,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因此該火鍋店被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萬元。
我國對奧林匹克標誌的專門立法保護可追溯至2002年。為保障北京2008年夏季奧運會的順利舉辦,國務院於2002年制定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專門行政法規。為適應奧林匹克標誌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形勢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舉辦要求,國務院於2018年6月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並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條例》首先明確了獲得保護的奧林匹克標誌。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徽記、標誌;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誌,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據此可知,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與奧林匹克相關的名稱、徽記、旗幟、格言、“五環”標誌圖案之外,本次北京2022年冬奧會與冬殘奧會的籌辦為奧林匹克標誌家族帶來了新成員。2015年12月15日,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成立,作為獨立事業法人負責組織、協調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全部籌備和舉辦工作。北京冬奧組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併獲得公告的奧林匹克標誌包括“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北京2022”“BEIJING 2022 OLYMPIC WINTER GAMES”等,以上均依規予以保護。
禁止六種擅自商用行為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財產所有權利的唯一擁有者。主辦國奧委會及奧組委在獲得國際奧委會的授權後,可設計標誌、徽記、吉祥物等。《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第四條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由此可知,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商業使用屬於禁止範疇,為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學習、欣賞而使用則不適用該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五條明確了“為商業目的使用”的具體行為方式,包括以下六種,分別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
如果有經營者擅自為商業目的使用了奧林匹克標識,可能承擔哪些責任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詐騙等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製售山寨版“冰墩墩”“雪容融”或侵著作權
2019年9月17日,北京冬奧組委發佈了2022年冬奧會的吉祥物“冰墩墩”和冬殘奧會的吉祥物“雪容融”。此後,除了官方銷售渠道以外,山寨版吉祥物玩偶、手辦、貼畫等也流入了市場。殊不知,這些山寨版吉祥物的製造者與銷售者都可能因涉嫌著作權侵權而被追究責任。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奧林匹克標誌除依照本條例受到保護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保護。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試聽作品等。“冰墩墩”“雪容融”的形象設計獨特,通過造型選擇、動作設計、顏色搭配等結合冰雪運動元素來表達奧林匹克精神,符合“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的特徵,屬於美術作品。
北京冬奧組委已就“冰墩墩”“雪容融”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山寨版“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手辦等構成複製、發行他人作品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著作權,製造者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銷售者若不能證明其發行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也應承擔責任。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前述行為,違法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甚至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筆者也提醒銷售商應對所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權進行審查,注意留存合同、收據、發票等交易及付款憑證。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新聞媒體在報道冬奧會相關活動時,若需使用“冰墩墩”“雪容融”美術形象以及其他相關作品,應為作者署名並注意使用的目的、方式、範圍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避免侵權風險。
蹭冬奧熱度隱性營銷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有的商家會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搭便車”“蹭熱度”的隱性營銷行為,實際上,商家若並非北京冬奧組委官方認定的供應商,而在商品包裝、裝潢上或者廣告宣傳中隨意使用“首鋼滑雪大跳台中心”“冰立方”照片、圖形等標識或者“冬奧專供”“國家隊指定用品”等字樣,這種隱性營銷行為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條例》第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對於前述兩個法規的銜接適用,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使用方式,應符合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二是該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它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主張權利的主體,應該是認為其合法權益被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並造成損失的經營者。如“首鋼滑雪大跳台中心”“冰立方”均為冬奧會比賽場館,屬於與奧林匹克運動具有較強關聯的元素。若在滑雪設備的廣告宣傳中使用其照片、造型或圖案等,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商品和冬奧會存在關聯或者特定聯繫,可能欺騙、誤導消費者。尤其是非官方指定供應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商品的包裝、裝潢、吊牌、標籤等處或者廣告宣傳中使用“冬奧專供”“國家隊指定用品”等字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能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需要提醒的是,取得授權許可的也應依約依法規範使用。
此外,法官提示,觀賽熱情應肯定,直播轉播需三思。按照行業慣例,大型體育賽事主辦方通常獨佔性地授權專業媒體進行賽事的攝製、解説、直播及廣播等。若有觀眾在賽事現場進行解説、錄製並通過平台直播以謀取“打賞”等商業利益,則可能不正當地損害他人依據授權合同取得合法轉播權利,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情況下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社交或直播等網絡平台轉發或轉播已公開播送的冬奧會賽事視頻或相關集錦亦存在法律風險。若相關視頻符合視聽作品的標準,那麼擅自轉發可能構成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原標題:蹭冬奧熱度可能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 劉丹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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