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兩公司的董事長為同一人,而認定兩公司的人格合一發佈於: 財經2020-06-24標籤: 公司的董事長合一公司中薪 裁判要旨 “雙重職務身份”並不為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禁止,在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存在利益輸送的情況下,公司與其法人股東的董事長為同一人並不必然導致兩公司的人格混同。 案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