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羣眾辦實事」城東法院:審結民法典實施以來本院首例申請確定監護人案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
近日,在執行一起涉企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城東法院執行局堅持善意文明執行,因案精準施策,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為陷入困境的被執行企業提供了出路,實現雙贏局面,取得了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