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擅自屠宰病死豬予以銷售需承擔鉅額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1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梁某泰和黃某連多次向他人收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隻,並在其承租的魚塘養殖場處私設屠宰場進行屠宰後,予以低價銷售給被告人黃某旺、姚某偉、陳某文、梁某廣、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1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梁某泰和黃某連多次向他人收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隻,並在其承租的魚塘養殖場處私設屠宰場進行屠宰後,予以低價銷售給被告人黃某旺、姚某偉、陳某文、梁某廣、
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最高法、最高檢31日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