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被室友挖掉雙眼 實在太可怕了

  精神病患者被室友挖掉雙眼實在太可怕了!今日,重案組37號探員來到湖南邵陽市腦科醫院,見到了被同病房病友挖去雙眼的受害者劉志宗及其家屬,瞭解到事發當天的情況。究竟誰應該對這起事件負責,如何負責,是個難題。

  午休時被病友挖去雙眼

  2015年底,在建築工地工作的劉志宗,因動手打傷陌生人,被家人送往邵陽市腦科醫院複查,醫生建議其入院觀察。

精神病患者被室友挖掉雙眼 實在太可怕了

  今年50歲的劉志宗,曾在2000年被發現有時自言自語、並突然攻擊家人及陌生人。送醫檢查後,被醫院確認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近一個月。出院後,劉志宗長期服用藥物控制。

  12月30號,辦理入院手續後,劉志宗換上了藍色的統一服裝,在醫院第一住院樓4層精神科男病區住了下來。

  四天之後,也就是2016年1月3號,劉志宗家屬接到醫院電話,聽到他受傷的訊息。

  劉志宗的妻子蘇麗(化名)拿出醫院出具的事發當天的情況說明:

  12點28分,肇事者劉某伏在劉志宗床頭,劉志宗腳蹬兩下;

  四分鐘後,肇事者離開受傷者;

  12點33至12點46分,肇事者再次返回伏在劉志宗床頭,劉志宗無任何反應,期間當班護士與護工先後四次在病房內梭巡,未發現異常情況;

  12點51分,當班護工張某到劉志宗床尾巡視,見肇事者跪在受傷者床頭,未予干預;

  又過了四分鐘,另一當班護士廖某到床頭巡視,發現劉志宗雙眼已被挖出,立即呼叫。

  隨後,醫生、總值班、科主任、護士長、院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相繼趕到現場,立刻將患者轉至市中心醫院進行後續治療。

  肇事者被家屬帶回家鄉

  據醫院的工作人員回憶說,事發那天,劉志宗吃飯比往常動作遲緩,因此被注射了治療針劑。該針劑恰有鎮定的作用,事發時劉志宗處於昏睡狀態。

  吃過午飯後,劉志宗被護士帶到隔離室休息,之後護士為其蓋過兩次被子。

  “監控顯示,事發前後共二十分鐘的時間,護士與護工經過病房十次以上,一直在巡視。護士一望向床頭,肇事者劉某便起身做其他事情,或者停止手上的動作。四個病人一個房間,旁邊還有一位病人看到後,直接拿起東西走出了病房,沒有跟任何一名工作人員反映情況。”科室醫生向重案組37號探員描述到。

  昨日,重案組37號探員來到三號病房(臨時安排),劉志宗的雙眼閉著,多數時候躺在床上,不與人交流。提起眼睛被挖一事,劉志宗會情緒激動,說自己不好受。他的床頭登記卡顯示,劉志宗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護理級別為二級。

  重案組37號探員在探訪中瞭解到,事發時劉志宗所在的一號住院樓四層為精神科男病區,現有醫護人員22人。該病區為封閉式管理治療,主要診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癲癇及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科室的病室有3人間及4人間,包含公共洗漱間、衛生間、娛樂室等基本設施。

  而肇事者劉某屬於重性疾病患者,既往無傷人行為。護士在安排其午休後,因為沒有吵鬧行為,便沒有強制約束將其固定在床上,而是實施部分約束,將其雙胳膊與身體固定在一起,但手腕仍可以活動。

  事發後,醫院向派出所報警。因肇事者劉某無刑事責任能力,劉某在事發後被家屬帶回家鄉。

  目前,邵陽市衛生局及相關部門已介入此事。

  調委會:將根據一級傷殘標準進行賠償

  蘇麗稱,家裡年收入在5萬元左右,家裡小兒子如今讀高中二年級,考慮到丈夫後期治療及康復費用,不滿足於醫院60萬元的賠償金額。

  “我們會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若標準過高可能無法滿足。”對此,邵陽市醫療糾紛人民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工作人員稱。

  “我們聽聞此事後第一時間介入,一般會根據傷殘情況、傷者職務、家庭情況來進行賠償。”該工作人員介紹,關於劉志宗一事,調委會商議按照國家一級傷殘的標準來進行賠償。同時,雖然劉志宗仍能走路、吃飯,但考慮其雙眼被挖掉,調委會在計算護理依賴費用時也將按照完全護理依賴的程度計算。

  “賠錢是一定要賠的,但如果家屬對60萬賠償不滿意,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律師說法

  家屬不在身邊,醫院是否應盡到監護責任?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介紹,醫院作為受託人,對當事人具有監護責任,根據現有的影片資料顯示,值班人員在12點51分巡視到受傷者床尾時,看到肇事者跪在受傷者床頭,但是沒有進行干預。而按照醫院規章制度規定,護理人員有義務在病人起床時,至病人床觀看情況,而當護理人員發現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時,未進行仔細巡視,個人認為,醫院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其具有過錯,應該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韓驍稱,當精神病人的家屬將其送到醫院接受治療,將監護職責委託給醫院後,醫院需要對精神病人履行監護職責。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責任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責任人的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對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如經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但是,如果當事人與醫院另有約定除外。受託人確有過錯,需要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如果醫院確有過錯,需要對肇事者的行為與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精神病患者或者曾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界定刑事責任能力?

  重案組37號探員從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那裡瞭解到,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由法律專門規定的司法鑑定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式對精神病人進行司法鑑定工作,以此確定當事人的精神狀況,認定其為有刑事責任能力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再依據《刑法》有關規定確定其責任承擔問題。

  對於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常莎介紹,應當先按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的精神狀況進行鑑定,再確定其民事責任的承擔。如果其為有民事責任能力人,則其需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其為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為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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