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少女竟將初夜獻給動物?
現代社會將“處女”看的比天大,比地大,但是古代呢?在古代,女子們的初夜竟然必須由其他人甚至“神”來代勞…… 1、由僧侶執行的初夜權 :在古東印度,王於結婚三日間,不能和自己底新後同寢;這三日間,由最高位的僧侶,和王妃共棲。 古代的印度王子新婚的三天內不得與新王妃接觸,這三天要交給最高的僧侶和王妃共寢。君王尚且如此,百姓又能怎樣?
2、由酋長君主執行的初夜權:在彭加爾底珂基斯族之間,處女非先供奉rajah,不得結婚。所謂rajah是酋長而兼祭司的,是部落內第一人,非常受部落民底尊崇的。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處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後,不得結婚。紐西蘭、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這種風俗。古羅民的奧古斯都大帝曾對臣下的妻女主張這種權利。
3、由知友婚禮客等執行的初夜權。“在秘魯的僻地,由新婦最近的親族及和新婦同部落的青年嘗試後,才將新婦給新郎:有這麼的規律。違反這規律時,關係者,一同被嚴罰。”
4、由長老及媒酌人執行的初夜權初夜權。“在Dieri,當少女一成熟,便有Wilpadrina的儀式。這儀式底要點,在於由部落內底長老(最年長者),對於將結婚的少女,執行初夜權。在昆斯蘭底加比族之間,也由部落內底老人實行嘗試。在南格萊古利地方是年長者,在東方島是老人,對於部落內底全處女,執行初夜權:有這麼的規律。這是在伊格爾霍克族及克洛族之間很普遍的習慣。”。“在摩洛哥底巴巴人之間,有這麼的規律:由媒酌人嘗試新婦後,才給與新郎。瑪薩伊人也有在結婚席上由媒酌人先嚐試新婦的慣習;當丈夫接受新婦時,如萬一仍是處女,媒酌人便成為攻擊底目標,至於不能居住在那部落內。”
5、由賤民、卑役、奴僕執行的初夜權。菲律賓的一些土人之間,有特設的公吏專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亞的處女在結婚前,要用很高的報酬僱人“破瓜”。據日本學者南方熊楠敘述,從前松本正藏遊印度,寄住在某貴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節地請求他為女兒“破瓜”。
6、外異人執行的初夜權。這種方式就更奇怪了,這不是對神的大不敬嗎?“麻六甲底住民,在結婚之前,請求外異人除去新婦的處女性。臺那綏利姆底王,使他底妃,叫基督徒或摩亞人破瓜。”在中國農村有一種現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賣很多錢。把女子當搖錢樹,把她們當成一種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權公開拍賣沒有什麼兩樣。這都是不把女子當人看。前者是以處女的形式賺錢,後者則是像出賣家裡的牲畜一樣賺錢。“印度那姆布利族,以當女兒未達成熟期以前便使結婚為常,所以如其有未達成熟期而一次也不和男子性交過而死的事,那便以使一定數量的陌生男子和她的屍體相交,當作尊族的義務。這裡,做女兒底父母的,不得己僱傭賤民並絟民錢財而婚之。如其這婚姻不成,這是最毀損家名的。”
7、由特殊意義的動物執行初夜權: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風,所謂“金牛”是體上有特別的斑紋的黑牡牛,據說這是生殖之神奧色里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們就把它小心飼養,等過了四個月頭,就送進“金牛廟”。“金牛”初到廟堂的40天內,男人不能去,只讓女子在廟內裸體供奉,少女們紛紛把下體獻給“金牛”,這是她們的一種宗教責任。雖然這種風俗在當時是很神聖的,但是這種方法對女子是不是太殘酷?
2、由酋長君主執行的初夜權:在彭加爾底珂基斯族之間,處女非先供奉rajah,不得結婚。所謂rajah是酋長而兼祭司的,是部落內第一人,非常受部落民底尊崇的。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處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後,不得結婚。紐西蘭、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這種風俗。古羅民的奧古斯都大帝曾對臣下的妻女主張這種權利。
3、由知友婚禮客等執行的初夜權。“在秘魯的僻地,由新婦最近的親族及和新婦同部落的青年嘗試後,才將新婦給新郎:有這麼的規律。違反這規律時,關係者,一同被嚴罰。”
4、由長老及媒酌人執行的初夜權初夜權。“在Dieri,當少女一成熟,便有Wilpadrina的儀式。這儀式底要點,在於由部落內底長老(最年長者),對於將結婚的少女,執行初夜權。在昆斯蘭底加比族之間,也由部落內底老人實行嘗試。在南格萊古利地方是年長者,在東方島是老人,對於部落內底全處女,執行初夜權:有這麼的規律。這是在伊格爾霍克族及克洛族之間很普遍的習慣。”。“在摩洛哥底巴巴人之間,有這麼的規律:由媒酌人嘗試新婦後,才給與新郎。瑪薩伊人也有在結婚席上由媒酌人先嚐試新婦的慣習;當丈夫接受新婦時,如萬一仍是處女,媒酌人便成為攻擊底目標,至於不能居住在那部落內。”
5、由賤民、卑役、奴僕執行的初夜權。菲律賓的一些土人之間,有特設的公吏專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亞的處女在結婚前,要用很高的報酬僱人“破瓜”。據日本學者南方熊楠敘述,從前松本正藏遊印度,寄住在某貴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節地請求他為女兒“破瓜”。
6、外異人執行的初夜權。這種方式就更奇怪了,這不是對神的大不敬嗎?“麻六甲底住民,在結婚之前,請求外異人除去新婦的處女性。臺那綏利姆底王,使他底妃,叫基督徒或摩亞人破瓜。”在中國農村有一種現象,即出嫁少女就是要賣很多錢。把女子當搖錢樹,把她們當成一種增加收入的工具,跟把少女的初夜權公開拍賣沒有什麼兩樣。這都是不把女子當人看。前者是以處女的形式賺錢,後者則是像出賣家裡的牲畜一樣賺錢。“印度那姆布利族,以當女兒未達成熟期以前便使結婚為常,所以如其有未達成熟期而一次也不和男子性交過而死的事,那便以使一定數量的陌生男子和她的屍體相交,當作尊族的義務。這裡,做女兒底父母的,不得己僱傭賤民並絟民錢財而婚之。如其這婚姻不成,這是最毀損家名的。”
7、由特殊意義的動物執行初夜權: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風,所謂“金牛”是體上有特別的斑紋的黑牡牛,據說這是生殖之神奧色里斯的化身。凡有“金牛”出身,祭司們就把它小心飼養,等過了四個月頭,就送進“金牛廟”。“金牛”初到廟堂的40天內,男人不能去,只讓女子在廟內裸體供奉,少女們紛紛把下體獻給“金牛”,這是她們的一種宗教責任。雖然這種風俗在當時是很神聖的,但是這種方法對女子是不是太殘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