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實施養老“並軌” 具體方案新措施
各省養老“並軌”方案年底前出臺
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並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目前,已有19個省份陸續公佈實施辦法。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說,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級地區都應當出臺實施方案,隨後組織實施。不過,並軌涉及一系列相關政策以及操作問題,各地情況存在差異,所以會出現一定的“時間差”。
記者梳理已公佈的養老“並軌”實施意見,發現各省份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但對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表述有所差異。例如,山西、遼寧、黑龍江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上海則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改革後,養老金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記者查閱各地實施方案發現,總體與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沒有變化;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根據“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照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核定養老金;而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各地在“保低限高”原則下設計的方案,都能夠保證其退休待遇基本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