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6月必須完成,否則可能罰款、加徵滯納金,影響個人信用!
還沒辦理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的,請在6月及時辦理!
根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納稅人需要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辦理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是在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多退少補。如果你是屬於應當補稅的,辦理年度彙算是你的義務,未按規定辦理的,稅務機關可處以罰款,甚至加徵滯納金,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哪些人需要辦,具體怎麼辦?事關切身權益,一起來了解!
未按規定辦理會有什麼後果?
退稅可以放棄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如果你是屬於需要退稅的,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稅是你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補稅必須辦
如果你是屬於應當補稅的,辦理年度彙算是你的義務。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一圖看全!個稅年度彙算誠信報、輕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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