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6號),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
一、事故隱患
(一)事故隱患的定義和範圍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2008),所謂事故隱患是指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比較難以界定,而且極易發生變化,較多存在的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程要求的物的危險狀態。兼顧兩方面的因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才被界定為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分級
原勞動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中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將事故隱患分為三級,然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小隱患亦可能引發大事故。為了方便操作,結合多年的實際情況,根據隱患整改的難易程度將事故隱患分為兩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